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以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都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
那么,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还有效吗?
最高院在《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仍可参照《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款数额结算。
最高院认为,
嘉年华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支付协议》是在新兴公司退场之后,双方针对新兴公司已完工工程价款的数额及给付期限所作约定,系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嘉年华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的《备案合同》《执行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工程价款可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嘉年华公司与新兴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均认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执行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中亦明确约定以《执行合同》《补充协议》为依据计算工程款数额,故《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款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结算协议》《支付协议》合法有效,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据此,结算协议通常具有相对独立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结算协议无效 。
虽然结算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有以下情况的,结算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结算协议本身存在无效事由: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结算协议中约定通过虚增工程量来套取工程款,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该结算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结算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时,故意隐瞒了部分关键工程量信息,导致承包人在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承包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结算协议,若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欺诈情形,判决撤销结算协议,那么该结算协议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重新确定工程价款 。
基于无效施工合同的特殊约定:如无效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合理的计价方式,结算协议直接沿用该计价方式,使得承包人利益严重受损,且这种约定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对工程价款的合理规定,此时结算协议可能因与无效施工合同的不当关联而被认定无效。
周军律师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结算协议并不必然无效,其效力需根据结算协议自身是否存在无效事由、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与无效施工合同的关联等因素综合判断。若不幸涉及合同无效及结算协议效力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