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消费者来电举报称其到南安市洪濑镇某餐厅就餐,在点餐时被要求支付每人3元的餐位费,存在不合理收费。洪濑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人员到该餐饮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通过扫码点餐发现在该单位订单界面有“餐位费”项目为必选项,消费者无法自行取消。当事人强制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依据2024年7月1日其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在酒店宴会厅、茶馆等场景中,基于场地或服务的差异化收费可视为合法,但仍需满足“明示+自愿”原则,对于餐饮单位向顾客收取的一次性消毒餐具、餐位费等现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堂食提供用餐场所等,如不需要茶水、自助、额外消毒餐具等服务费,可直接拒绝。如遇商家强制消费,可拍照或者录像记录收费过程,保留小票、聊天记录等证据,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洪濑镇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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