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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例子,说一说法院的“地盘型规则”

2025.3.19

上周末去山西出差办案,与一位律师同仁交流,对方戏言,每个法院有每个法院的民事诉讼法。

其实这句戏言,也是在法律圈内流传较广的一句“实话”。

为什么说戏言是实话呢?这里试举三例,分别从法院的安检规则、立案规则、以及案件材料的查阅规则,做一个论证与说明。

首先来说说如何进入法院的大门,这是除了法院工作人员外,其余所有人进入法院的第一道门槛。

进入法院,首先必须经过安检。去法院办过事的朋友应该都有安检的经历,甚至有人也戏言,进入法院的安检比起乘坐飞机的安检,其严谨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可谓是坐飞机容易,进入法院难。

最近因为法院安检而引起舆论关注的事件,是发生在2023年8月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两位辩护律师进入法院时,法警对他们进行脱鞋安检,并且不允许两人携带工作电脑进入法庭。就在双方在反复沟通过程中,该案庭审宣告结束。这起闹剧引起了法律界内外——专业与非专业人士的关注与讨论:律师能不能带手机、电脑进入法庭?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应该完全是可以的。但事实上,这里头也存在一个微妙的演变过程。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并未列入禁止带入的“违禁品”之列,而如果根据最高法(法发〔2004〕14号)的检查规则,则情况有所不同。2004版的检查规则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不得带入审判场所。

显然,新版的检查规则,删除了2004版的上述规定。而在实践中,不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对于能否携带手机、笔记本进入法院,不同法院有不同的检查规则。因为法院可以自行设置“案件重大或者敏感”的安检标准。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广西中院二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被更换,另行组织开庭。

这一回合,广西中院自己“发明”的安检规则败下阵来了。

接下来我们继续看不同法院的“立案规则”。根据民事案件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凡是能够当场立案的当场受理,不能当场立案的则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补充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据此,民事案件的立案周期只有七天。而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法院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延长调解期限,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可是具体到了各个法院,立案的周期需要多久,诉前调解是否执行自愿规定,则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立案需要多久成了标准不一、周期不定的事情了。

我手头上现在有一个赣州地区的案件,2023年提交案件起诉材料,至今都没有通知安排开庭,有司电话告知,因为法庭只有一个员额法官,2022年的案件都还在排队。直接给我整无语了,当事人问,能投诉吗?

我觉得是能,但我又不能鼓励。套用马云同志的话说,难,现在大家都挺难的。

最后,再来说一说关于案件材料的查阅规则。我刚从事律师不久,碰到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一审结束后,需要去复印开庭笔录。结果法官大人,注意不是书记员,告诉我,他审理的案件不让复印开庭笔录,这属于法庭内部文件,可以查阅,但不允许复印。最后,我好说歹说,一通彩虹屁过去,那位老人家还是让书记员复印给我了。他在为难我,但我没必要难为他——年纪大了,经常吵架容易高血压,不安全。

事实上,最高法在2002年和2020年都分别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两个规定都明确了代理人可以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包括开庭笔录、各种证据材料,查阅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

但是,直到今天,不同法院对代理人查阅复制材料的范围,仍有各自的规定,或以涉密为由,或以法官个人规矩为由。

虽法律规则在此,但在我的地盘,你能奈我何?

写在最后的话

如果自由与正义还值得热爱,如果民主与平等还值得追求,如果社会的文明与公民的尊严还值得赞颂,那么法治精神就应该得到最广泛的播撒与崇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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