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生活的温暖力量,每一个案例都是社会百态的映照,每一次解读都饱含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浦城法院开设《“浦”法言理》专栏,聚焦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拆解案件背后的法理、道理、情理。愿浦法言理,成为你生活中的法治挚友,伴你一路同行,敬请关注。
在日常生活中
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完全成熟
自我约束和风险认知能力相对较弱
可能会在不经意间引发一些意外事件
而当这些事件涉及侵权责任时
责任该如何界定和承担
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今天,浦城法院就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与大家一同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2021年8月,16岁的小张(化名)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撞上行人老李(化名),致其受伤后逃逸。同年9月,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对该起事故负全责,老李无责。受伤后,老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2022年10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4年1月,老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及父母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小张父母认为小张诉讼时已成年,主张由小张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浦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故其作为侵权人,应对老李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张被起诉时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在本案事故发生时还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张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张及父母赔偿老李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清偿上述赔偿款时优先从小张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小张的父母赔偿。
监护责任不“过期”。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未成年人在被诉时已经成年,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未成年时期,监护人的责任依然难以推脱。这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切勿存在“孩子成年即免责”的认识误区。
父母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重要阶段,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切实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注重日常行为规范的引导,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在使用交通工具及参与高风险活动时,如何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既是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也可以从源头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编审:魏晓燕
责编:陈雪珍
编辑:张 霞
供稿:生态庭 江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