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安排小强和小旭(均为化名)课间一起去倒垃圾,走在前面的小强突然回头伸脚绊倒小旭,导致小旭一颗门牙脱落、两颗牙齿松动。小旭家长认为,孩子不仅身体受到了伤害,还产生了自卑心理,遂将小强及其家长、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3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由小强的监护人母亲王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小旭各项经济损失4517元,学校不承担责任。

2023年11月一天下午的一个课间,小强和小旭应老师的要求去倒两个废旧纸箱。在一楼走廊时,两人各自推着垃圾纸箱正常行走,突然小强放下他手中的垃圾纸箱,回头走到小旭纸箱前用脚故意绊在小旭的纸箱前,导致正常行走的小旭被绊倒,磕到其牙齿。

当日,小旭被紧急送往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1颗牙齿因外伤脱落,另两颗牙齿松动。

小旭的家长随后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强及其母亲王女士、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

法庭上,学校辩称原告的受伤并非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存在瑕疵所致,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联系家长并将受伤学生送医,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另查明,学校日常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安全知识,在参加校内集体劳动时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等;并在班级公约、在公告栏处公示中小学生守则。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的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其行为与小旭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小强事发时年仅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小强的母亲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院还认为,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要看三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承办法官陈美介绍,本案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首先,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其次,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以及其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预见性、可预防性等因素。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老师安排丢垃圾纸箱,从纸箱重量与大小来看,均是两名孩子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该行为是学校为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教学一部分,本身没有过错。再次,学校日常通过红旗下讲座、红领巾广播电台、主题班会、集体校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在参加校内集体劳动时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等。班级公约、在公告栏处公示中小学生守则等足以证明该学校平时注意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已尽其教育管理职责。小强故意绊人致使小旭造成损害,学校已尽到教育义务,不能要求学校防范极不常发生的或完全不能预见的危害,加大其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事发后学校也及时通知家长,配合就医,协商纠纷处置。因此,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顾建兵 郭炳楠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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