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4)鲁1427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夏津某某石料厂与于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振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津某某石料厂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夏津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于振国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悬赏,悬赏金为执行到位金额的1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于振国,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苏留庄镇于家仓村37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42319770427XXXX。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并执行到位金额。
三、悬赏执行标的:70146元及利息。
四、悬赏金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
五、悬赏有效期: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3月13日到2026年3月12日止),悬赏有效期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六、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有关人员的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5、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联系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534-7901835
本院地址:山东省夏津县开发区锦纺街
邮 编:25320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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