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模仿我的脸,有人模仿我的面。”广告词朗朗上口,诸如此类侵犯他人肖像权引导消费的情形在网络购物中也时有发生。若有名人为产品代言或背书,对于商家而言何乐而不为,但个别商家却打起了“小算盘”。这不,老中医遇上了糟心事,让我们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基本案情

黄某某系闽清一位颇有名望的老中医,曾获“闽清县道德模范”“福建好人”“中国好人”称号。2020年,黄某某无意间发现自己看诊时的照片竟然出现在一家网店的化妆品宣传广告。黄某某认为,该网店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从事商业活动,存在侵犯肖像权的不法行为;另外,网店这种冒用其肖像有可能让消费者相信其产品的真实性,尤其是由一定知名度的老中医出镜的情况下,容易让消费者盲目消费。黄某某对甲公司及其一人股东陈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删除肖像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陈某某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甲公司在淘宝网经营的纯手工化妆品旗舰店中使用了黄某某的肖像照片,未征得黄某某的同意、许可或者授权,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黄某某肖像权的侵害,甲公司是本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甲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证实纯手工化妆品旗舰店已无使用黄某某的肖像照片,已自行停止对黄某某肖像权的侵害行为,黄某某要求甲公司删除其肖像照片之诉请已无必要。黄某某要求甲公司在案涉网店主页刊登经法院审查通过的道歉声明合理,酌定连续刊登时间为10天。黄某某作为一名中医医生,曾获得“中国好人”等称号,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甲公司侵犯黄某某肖像权的行为给黄某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故黄某某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成立,但诉请的数额偏高,综合黄某某的知名度、甲公司事实侵权的广告数量、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另外,黄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程度,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陈某某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陈某某的个人财产与甲公司的法人财产并未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形,且陈某某并非甲公司侵犯黄某某肖像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故黄某某要求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闽清法院作出判决:一、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淘宝网的纯手工化妆品旗舰店首页中发表向黄某某的赔礼道歉声明(连续刊登时间为10天,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如甲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甲公司承担);二、甲公司向黄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甲公司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已生效。


肖像权是以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具体人格权。在网络购物中,部分商家在无意中使用了自然人可识别性的肖像照片作为店面海报、商品介绍,乃至使用AI识别换脸图片为商品引流。即便商家提出无意使用公民肖像的抗辩,并非有意为之,也因侵犯了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的职能,构成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之行为,不存在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若商家在侵犯具有一定知名度自然人的肖像权误导消费者为名人效应买单,对自然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的,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对可能构成的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供稿 |钱 旭、曹伟泓

编辑 |陈 雅

核稿 |季台赠

审核 |林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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