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者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用血费用报销后还能索赔吗?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袁某松与文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给此类问题提供了参考,献血者权益与事故赔偿不能相互抵消,不能让事故赔偿方因献血者的善行获益。
2018年1月4日,文某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松等多人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文某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属文某强个人所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袁某松先后住院治疗197天,产生医药费88774.40元,其中包括5180元用血费用。因袁某松此前曾多次无偿献血,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将该5180元用血费用报销。
2018年10月16日,袁某松以文某强、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贵州省湄潭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文某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8652.98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袁某松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54619.88元。因袁某松治疗产生的5180元用血费用已获得血液管理部门报销,故未将该笔费用计入袁某松的医疗费损失。此外,对某保险公司垫付的14万元予以扣除。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214619.88元,驳回袁某松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袁某松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袁某松因无偿献血行为而获得报销的5180元用血费用,不属于袁某松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故维持一审法院对该笔费用不予赔付的结果。
袁某松遂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法院指令遵义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遵义市中级法院再审,仍对袁某松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该笔用血费用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再审法院重新核定袁某松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2299.56元。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2299.56元(已扣除14万元垫付款),驳回袁某松其他诉讼请求。
袁某松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权利,应认定为国家鼓励倡导无偿献血行为而立法设定的奖励,其与侵权之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不属于同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应因被侵权人获得用血费用报销而减轻。
本案中,袁某松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用血费用,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血液管理部门虽对该项费用予以报销,但不应抵销侵权行为之债。侵权人仍应对该部分用血费用予以赔付。
检察机关指出,无偿献血是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共济行为。若认定无偿献血者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主张,不仅减轻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将导致本应给予无偿献血者的奖励成为侵权人减责的借口。
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7479.56元(其中包含袁某松5180元用血费用)。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汪银平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