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张宇杰与李悦为夫妻,育有三女张婉霞、张婉娜、张婉旭。2003 年,张宇杰依据部队规定购得军建经济适用房一套(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该房于 2005 年建成,2008 年 3 月李悦去世,同年 6 月张宇杰取得房产证。购房前,张宇杰与李悦和三个女儿约定 “谁与我们同住,谁负责照顾我们”,之后张婉旭夫妇住于楼上。2014 年上半年,张婉霞带女儿强行占据张宇杰和李悦居住的主卧室及次卧。张宇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名下该房屋中三分之二的份额归自己所有。张婉旭、张婉霞则辩称不同意分割房屋,称房屋属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评估,不具备分割条件,且依据李悦遗嘱,李悦将其房屋份额留给了张婉旭和张婉霞,张宇杰仅享有 50% 份额。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张宇杰请求判令其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中三分之二的份额归自己所有。

被告诉求:张婉旭、张婉霞不同意分割房屋,主张房屋为军产房不可分割,且依据李悦遗嘱,张宇杰仅享有50% 份额。

核心争议焦点:李悦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进而影响房屋份额的分配。

三、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张宇杰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张宇杰、张婉霞、张婉旭按份共有,其中张宇杰占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张婉霞、张婉旭各占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四、案件分析

房屋性质认定:2003 年 12 月 1 日张宇杰与某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协议书》购得涉案房屋,2008 年 6 月 26 日房屋核发产权证登记在张宇杰名下,2018 年某单位出具《住房证明》确认房屋性质为军队经济适用房且暂不能上市交易。此房屋虽为军队经济适用房,但产权明晰登记在张宇杰名下,在遗产继承和份额确认方面,不影响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对房屋内家庭成员权益进行划分。

遗嘱效力判定:张婉旭、张婉霞提交《见证书》等证据欲证明李悦遗嘱有效。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遗嘱》的遗嘱人签名只有姓,签名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无效。

遗产继承分配:由于遗嘱无效,李悦去世后,其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为张宇杰与李悦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析出一半归张宇杰所有,剩余一半为李悦遗产。李悦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张宇杰、张婉霞、张婉娜、张婉旭,因张婉娜放弃继承,故由张宇杰、张婉霞、张婉旭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所以张宇杰最终份额为三分之二(自身一半份额加上继承李悦遗产的六分之一),张婉霞和张婉旭份额各为六分之一。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在处理遗嘱相关纠纷时,对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需烂熟于心。本案中,紧扣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准确判断遗嘱无效,为后续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奠定基础。

细致梳理证据链条:全面审查双方提交的各类证据,包括购房协议、产权证书、遗嘱见证材料等,从证据细节中找出关键破绽,如遗嘱签名不全这一核心瑕疵,从而有力反驳对方主张。

清晰界定财产性质:对于特殊性质的房屋,如本案中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在明确其产权归属的前提下,准确适用法律进行遗产分割,避免因房屋性质特殊性而产生法律适用错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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