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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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律关系中,股东出资义务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基础。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那么,如果股东对公司有债权的,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消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北京某建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马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出资;
2.前述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公司应当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马某对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出资义务是否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对马某的债务抵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资本缴付规定的立法本意看,股东认缴的出资系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相较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而言,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二者抵销需考量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马某提交的2018年4月26日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将北京某科技公司章程中的出资信息修改为,马某认缴出资额165万元,实缴出资额16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债权,出资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但该股东会决议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且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2018年5月7日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并未体现上述修改内容,仍载明马某认缴出资额16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马某确认,上述临时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有债权人对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亦确认,北京某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在北京某建材公司已起诉请求马某承担出资瑕疵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马某主张以其对北京某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等同于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对于马某主张以其对北京某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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