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当中,经常出现两方互负债务,互相诉至法院,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网友咨询:

  双方互负债务,在执行中能否抵销?

  陆波律师解答:

  债务抵销,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时,任何一方均可将自己种类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从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制度。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抵债数额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抵销,债务抵销后,不足的部分应该继续执行。



  陆波律师补充:

  抵销权的行使不应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承认抵销权的同时,又对用来抵销的主动债权进行了限制,特别是规定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允许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陆波律师

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有检察院工作经验,成功辩护过多起刑事案件,对建设工程案件也有一定研究。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