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烟台市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

新年渐近,烟火寄情。在这充满希望的时刻,我们期待着传统的烟花爆竹能点亮烟台的夜空,传递新年祝福。然而,现行的《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影响民众权益与法治统一,亟待修改,在此我们真诚倡议。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仅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限放或禁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非全面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只是针对不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在城市政府禁止的时段、区域外的燃放行为进行规范 。但《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该条款在较大范围内实施全面禁售、禁储、禁放,与上位法的授权精神和具体规定不符,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

从民众需求角度出发,燃放烟花爆竹是传承千年的习俗,凝聚着浓浓的年味与情感。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适度燃放,能丰富民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社会凝聚力。全面禁放剥夺民众传统习俗权利,让节日氛围冷清。

烟台文化底蕴深厚,传承弘扬传统文化是我们的责任。修改条例时,建议合理划定燃放区域,如在空旷、远离居民区的特定场所设燃放点;科学设定燃放时间,在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特定时段允许燃放;严格把控烟花爆竹质量与销售渠道,确保安全。

我们恳请烟台市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充分发挥职能,重视民众诉求,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合理修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让我们在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延续传统习俗,让烟台的新年既有安全保障,又充满烟火气息。

倡议人:烟台开发区早班车编辑冯真鹏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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