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想要追回欠款,实践中常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另一方及其配偶主张债权。

然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可知,倘若债权人并没有实际证据证明配偶知情或该笔钱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法院通常并不会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可能会陷入追讨欠款的僵局中,因为将财产转移给配偶往往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

那么,此时该如何破局?

「法律解答」

法院审判阶段不认可和确认并不表示在法院执行阶段啥都做不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有法律依据。

然而,需要注意,该前提必须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为前提条件。因为法院的查封冻结行为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谨慎为宜。实践中,许多执行法院便以此为借口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另一方面,倘若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够证明该财产系个人财产的,即便法院查封、冻结后也应当尽快予以解除,不得对该财产予以处置。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案例来源:入库编号,2024-17-5-101-005,(2022)鲁0891执1367号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积极通过搜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线索,从而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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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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