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在原告某公司处以分期购买的方式购买某品牌手机一台,商品总价为 4000余元,首付 400元,共 12 期还清。张某在偿还4期后,下剩 8 期共计 2000余元未能支付。公司多番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
张某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向原告购买品牌手机,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但被告仅支付部分价款,至今尚欠2000余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剩余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回复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审核:白 丽
作者:李远帆
编辑:刘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