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劳动争议案件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案情简介
王某与益阳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5月4日签署《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益阳某科技公司安排王某在电网事业部从事销售类型工作,工作地点在江苏以及甲方关联公司和子公司业务涉及的国内和国外其他地市和地区。2024年4月17日,王某通知益阳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是益阳某科技公司拖欠其工资。
王某向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益阳某科技公司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益阳某科技公司同样不服仲裁裁决于2024年9月2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赫山区法院立案受理。答辩期间,王某向赫山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赫山区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滨海县人民法院。滨海县人民法院虽先受理但认为本案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于2024年10月14日将该案移送至赫山区法院审理。那本案的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
法院裁决
赫山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王某与益阳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未具体到区县。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王某的实际工作服务区域为盐城市各个区县(包括响水县、阜宁县、盐城市区、滨海县等),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益阳某科技公司的公司登记住所为益阳市赫山区,故本案应由赫山区法院管辖。王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赫山区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郭凤郡
2025年第11期
总第17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