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四川A县的甲常住北京做生意。北京的乙做工程需要资金,借甲现金20万元,乙给甲出具了借条。丙是甲的侄儿,住四川A县。
借款到期后,乙未归还借款,甲以出借资金系自己与丙共同所有为由,以自己和丙为共同原告,向四川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20万元。乙不认识丙,以丙不具有原告资格,A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审法院以丙的户籍地为A县为由,认为A县法院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甲的管辖权异议,甲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经二审法院要求,甲、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丙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法院审理。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丙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决定了A县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甲、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丙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丙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则不能以丙作为管辖连接点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无论以甲还是以乙作为管辖连接点,管辖法院均不在四川,而在北京,所以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法院审理正确。
笔者寄语
案件管辖是法定的,不能事后人为改变。实践中,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想人为改变案件管辖的情况时有出现。行为人之所以这么做,是有其目的,大概率会伴随着不公正。遇到这种情况要积极申辩,揭露阴谋,争取法律正确实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