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在异乡哭泣》封面


全文共6286字,阅读大约需要15分钟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整个法治体系中,关于“法律”的岗位职业千千万,而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可能会有这样的信仰:“如果我有幸成为一名律师,我将用毕生去捍卫法律的尊严。”——题记
本文是笔者在办案中的记录与思考,欢迎法律同仁批评、斧正。

文|乔治 律师

《别在异乡哭泣》其实是易胜华老师写的一本书,我记得我第一次读这本书是在大学的时候,这也是我第一次具象化的了解“律师”这个职业。

以往总是觉得这个职业多么的“高大上”,但是其实背后的辛酸苦辣、孤独与迷茫只有自己知道。

今天,我也借着这篇办案札记,将“不用在异乡哭泣”,送给我的当事人秋老板。

一、初次沟通并不算顺利,但拨开了云雾



时针拨回一个月前。

宁夏算是我半个娘家,我爱人是宁夏人,但是我来宁夏的次数确实不算多。

2025年的早春,银川的空气中还是弥漫着一丝凉意,突如其来的沙尘暴,沙粒在空中飞舞,密密麻麻,如同无数颗细小的金星,在阳光下闪烁着刺眼的光芒,喧嚣与繁华瞬间被按下暂停键。

在出租车上,我还和司机在打趣,这才是真正地与天斗其乐无穷啊。

打车到了派出所。

第一次见王警官,他身穿笔挺的蓝色制服,表情严肃,目光坚定,或许是因为事后案件处理后的改观,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总归觉得他眼神虽然锐利,锋芒毕露,但其中却蕴含了对法律的坚守。

可能基于职业的天生对立,我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警官在某种程度上讲,需要挽回所谓“被害人”的损失。(各位看官,请注意,我讲的是“在某种程度上。”)

所以导致我和王警官第一次见面,就吵了一架。

“我们凭什么没有管辖权。”

“只要他秋生有一分钱揣在自己口袋里,他都是诈骗。”

“报案人是我辖区的人,我辖区的人在我这里报案,我怎么不能管。”

“我们兴庆区公安,是我们银川市最大的公安,我们派出所对面就是刑侦,方便得很。”

在案件结束后他也还跟我诉苦:“我刚刚给报案人打了电话,他说要把我告到省厅去。”说完也是无奈地摇了摇头。

虽然刑辩律师和警察之间,在职业上存在着某种对立关系,简而言之,警察希望抓人,刑辩律师希望放人,所以在职业规则上,双方必然是存在矛盾的。

但是从根本上讲,不论是律师还是警察亦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底层逻辑是一致的,就是希望法律能够真正地贯彻落实,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这一点,我觉得是毋庸置疑的。

“您看,咱们先搁置争议,公安部的批复曾明确被害人住所地对诈骗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这个咱们先搁置,不论是我们律师也好,还是警察也罢,最终是为了解决问题。先把管辖放到一边,我们觉得这个案件本身就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你看,杀猪的时候都还让猪嚎两声,更何况是人呢。这个案件即使你要定秋生构成诈骗罪,那还是要看看嫌疑人的辩解不是?”可能是基于个人的习惯吧,我不太喜欢在当面沟通时套用过多的书面性的语言,用一些通俗性的类比,反而能够让承办人更能理解表达的语义。

说着,我就拿出了我们准备的证据材料,400多页的证据。

“如果说秋生在诈骗,怎么可能会有这么多证据呢,诈骗罪的认定需要严格的法律依据,而从目前我们所了解的证据看,这似乎更像是一起经济纠纷,必须深入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才能盖棺定论不是?”

“可是被害人那边还提供了很多录音证据,这些录音我都听了,当时秋生说的那些话,不能说不是个噱头吧,如果这个真的是假的,那怎么不是诈骗呢?”王警官边翻看证据,边跟我聊。

“北方的司法官,虽然可能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会有点强势。但是北方的司法官耿直,他一般跟你沟通会把自己内心真正的疑虑诚恳地表达出来。”这是上次和卫少(卫旖雪律师)相聚佛山时,曾给我的经验之谈(非原句,加自己的理解)。

“没事,被害人所提供的录音证据大概率是不全的,否则您也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这边也有录音证据,大概有九十多条。”

王警官诧异的抬起了头。

旁边一位警察也为接下来的工作感到苦恼,要听九十多条录音,其中还夹杂着方言的表达,不得不说,这工作量着实不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定罪必须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而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裁判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结合案件证据,案件没有其他合理的可能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本案虽然是在公安审查阶段,但是此时公安机关其实就是目前现阶段的裁判官,同样也只有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才能盖棺定论。

“这些证据我先看一看,400多页的东西,我不可能一下看完,但是如果确实如你所说,你也告诉秋生,身正不怕影子斜。”

“对,您说的没错,不过本案核心问题其实不是法律之争,现在还没到那个阶段呢,更多的事实上的争议,就是项目究竟真不真实的问题。既然是事实的争议,咱们就用证据说话。至少结合现有证据,秋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我斩金截铁地说。

二、证据是开启迷雾中真相的钥匙



在法律的战场上,证据是最为锋利的武器,所以我们一直常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就是这个意思。

“乔律师,我遇到了麻烦事儿了。”

我记得那是2月28日,我刚在四川广元开完庭,晚上就接到了秋老板的电话。

“哎,就是那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儿,前段时间,我和我公司的另外一个股东打官司,民事诉讼来着,但是他后来就给撤诉了。然后现在告我诈骗,银川的公安机关还给我打电话说要过来,我担心……”

诚然,刚经历完一天的庭审,广元案也是一起比较麻烦的案件,望着窗外灯火辉煌的夜景,心里也是怅然若失。所以,对于秋老板提到的事情,一时间竟有点恍惚。

“秋老板,你看这样好吧,你把你的情况,汇总一下,按照事实的顺序给我理一遍。你这样讲,我还是有些听不懂。”

“行行行,我大概跟你说一下,然后我把证据材料也发给你。”

“其实就是我和另外一个股东,当时投资一块设施农用地嘛,然后后来你也知道,这块地我们前期也做了农业项目,后来因为疫情的原因,这块地呢,就一直搁置着,这不就亏了吗。”

电话中听到秋老板点了一根烟,接着他焦急的声音从电话里传了出来:“不过地的使用权还在我手里。现在另外一个股东觉得亏了,让我退钱。我当时也想着,那既然他要退,那我就给他退好了,但是他后来又去法院起诉我。”

秋老板义愤填膺地说“我想着,咱们做人不能这么不仗义,本来就是大家一起合作,风险共担,不能说挣钱了,就入股,亏钱了就是借款,哪有这个道理。后来他就撤诉了,跑到银川,他不是银川人吗,在银川也有一些关系,他儿子好像就是在公安工作,然后就控告我诈骗。前两天我也接到公安的电话啦。那个股东说两会过后就要过来抓我。”

我和秋老板也是因为案件结识,早年秋老板很是意气风发的,他曾经跟我聊过当年的军旅生涯,这也是我一直向往的生活。后来退伍之后,在监狱工作,那个时候邓公改革开放,秋老板也就顺应潮流下海经商,凭借着敏锐的商业嗅觉和不懈的努力,他的生意一度蒸蒸日上。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全球,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给他的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昔日的辉煌不再,取而代之的是无尽的焦虑和迷茫。但是秋老板也在不断地反思,希望在困境中寻找一线生机。

“有几个问题啊,第一,项目真实吗?这是核心问题。第二,你说的这些有没有证据。”

“项目都是有批复的,这个肯定是没问题的。证据我这里有很多,但是我不知道这些东西有没有用。”毕竟之前经历过刑事危机,刑事案件往往充满了未知和复杂性,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挑战和难点,所以秋老板还是第一时间找到了我。

“这样吧,我现在还在四川,之后还要去一趟山东,山东之行结束后,你把证据准备好,我们沟通。”

“好,我等着你!”

3月份的云南,如同一位温柔的画家,用阳光和春风在大地上挥洒着色彩,仿佛每一缕风,每一束光,都在诉说着春天的故事。许久未见的老友,虽然已经年过半百,但是秋老板还是像以往一样精神十足,但是可能也是因为近期这件事件,他锐利的目光中,多了一丝不该有倦怠。

“云南的天气是真的好,您在这里生活,太让人羡慕了!”寒暄了几句后,我们就回到了案件本身。“我让您整理的证据材料整理好了吗?”

“嗯,一会那给你。”

个人习惯问题,我总是习惯先把证据全部放在一起,进行归类,制作清单之后,再进行选用。查阅证据材料的过程,也会用红色的笔不停地勾勾画画。




在安静的房间里,云南柔和的阳光洒在堆满文件的桌子上,我沉浸在仔细查阅证据材料的过程中。

一页页翻阅,不时地在关键的句子下划线,或是在边缘的空白处写下简短的注释。每当发现一处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我都会用笔尖轻轻地圈出来,生怕错过任何一丝线索。那些看似不起眼的数字、日期,都可能成为解开整个案件的突破口。这不仅仅是对证据材料的查阅,更是对真相的追寻。

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并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如果项目本身真实存在,那么行为人根本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而且,结合秋老板的银行流水以及公司的支出情况,资金并非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而是用于项目相关支出,本案没有诈骗罪的空间。即使存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瑕疵不规范的行为,也不能简单地将其定性为诈骗。因为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证实,那么行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不满足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我觉得如果根据目前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看,我觉得定诈骗罪,还是太牵强。当然毕竟我是律师,我不可能给你承诺,具体的话,需要跟司法机关沟通后,再看看是什么情况。”在查阅完几百页的证据材料后,我回复秋老板。

“哎,你这么说,我起码就能放心一些啦。因为我听说那个股东在银川有比较强的人脉关系,而且那个股东还跟我说,警察已经告诉他了,两会后就来抓我。如果这个问题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我就不怕他,白的就是白的,不是黑的。”秋老板在长舒一口气后,定定地对我说。

“嗯,对。尤其是现在对于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正好有这个政策,如果真的害怕,我们可以先提一下。”

“好,这个事情就拜托你啦,乔律师。”

三、打着政策的秋风从程序正义破冰



好兄弟卫少(卫旖雪律师)曾一起相聚佛山的时候,我们曾经聊到另外一起案件,其实也是在办的跨省拘捕的案件,不过毕竟还是在办案件,不方便透露太多,不过和本案很类似。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对于趋利执法而言,实践中有的违规异地执法抓捕,肆意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有的将正常的合同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随意扩大管辖权等等。

去年9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

2025年开年之后,两高以及公安部分别对趋利执法行为印发了规范性文件,最高检也部署专项行动,明确将整治违规异地涉企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作为重点任务。

像现在12309还专门给趋利执法设了一个板块,原来是保障辩护人权利,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以及企业家权益保护,现在也变成了“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专区”,所以现在对于趋利性执法,跨省立案等情况确实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你可以试一下把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和现在的遏制趋利执法的行为结合一下,你可以试着在当事人当地的检察机关提交一份人身安全的保护。”卫少说。

“详细讲讲。”

“你看,现在既然国家对于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比较重视的,尤其是刚开完会。另一方面,两高也出台了政策性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跨省拘捕是有监督的权利的。但是并没有特指是那个地方的检察机关来进行管辖啊。既然外省的公安机关要进行跨省办案,必然是第一时间跟当事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发函,那你就可以试着在公安机关来之前,把规格提起来,这样不论案件是否构罪,起码,公安机关办案就会谨慎很多。”

……(非原句,加之自己的理解)

再和卫旖雪律师沟通交流后,我觉得这个方法可以复刻在银川案中。于是我第一时间联系了秋老板,先找云南当地的司法机关沟通企业家保护的问题。

“你好检察官,我是秋生的辩护人,我们想跟您反馈一下检察机关保障当地民营企业家的一个监督意见。秋生是云南当地的企业家,最近银川地区的司法机关说要在两会过后对秋生采取强制措施。所以我们紧急想申请云南检察院对秋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诶,这,这个好像不归我们管辖吧,如果你想要申请监督,应当向银川的司法机关进行申请吧。”云南控申部门的检察官看了我提交的材料之后,纳闷地讲。

“不不不,首先前提,这个案件,我们认为是不构成诈骗罪的,毕竟秋生和对方合作的项目虽然亏损了,但是并不代表项目不真实啊,而且,银行流水更是明确的显示钱款都花在了项目上。”

“另一方面,项目虽然失败了,但是即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都还在公司的手里,换言之,公司在清算之后,对方不仅没有损失,甚至还有营利,这怎么可能是诈骗呢。”

“其次,这个案件,秋生既然是云南的企业家,早在23年的时候最高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就规定:检察机关要“全面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不得因主体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者选择性执法司法。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合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而且,3月26日,最高检专门召开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管辖监督,对涉企案件,坚持以地域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既然本案咱们云南是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本案所有的事实都发生在云南,云南检察机关是有权利对本案进行管辖的。”

“你刚刚说的依据,我看看。但是我们直接插手外省的办案的情况的话,会违反三个规定的啊”检察官的态度还是很谨慎,但是还有有所松动。

“您看这是高检最新的政策性规定。”我顺手将法律依据交给了检察官(这一点是和曾薪燚律师在广东省检察院办案时学到的,广东省检察院在接待辩护人时,第一句话就是法律依据,与其在现场晕头转向的查手机,倒不如直接将法律依据带上,这样也更有说服力一些)。

“嗯,我觉得我们还是要保守处理,这毕竟只是政策性规定,具体的执行意见目前还没有明确,我们插手案件的话,就相当于违反三个规定。这样,既然这个案件是银川的,我们作为企业家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我们通过专门的通道把你的材料寄给对应的检察机关,但是我们不会出具体的意见,这样也算是我们检察机关在监督这件案件,同时也不算违反三个规定,你呢,尽快去银川沟通一下这个情况。你说怎么样?”检察官在查阅了我们提交的规定后,思考了一阵讲到。

“好,没问题!云南的检察机关能够将这份文件寄出,起码也代表着云南的检察机关也关注了本案,而且,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根本达不到诈骗罪的标准,外省的司法机关在做决定之前,也会慎重一些。非常感谢!”

随后我就去了银川的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

后来王警官在最后跟我答复时,还打趣到:“你这上来就给我提个立案监督,还是从云南过来的,搞得规格很高啊。”当然,我也附和着讲:“嘿嘿,这不是之前没见过您吗,见过您之后,就了解您还是公平公正的嘛。”

前段时间,公安部专门对跨省管辖印发了规定。因此,在规定公开后,我第一时间将这份规定,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寄给了银川的检察机关。

四、写在案卷合拢之后



2025年4月27日下午4点49分,王警官:“我现在明确回复你,我们法制审核了,基于本案管辖的问题,最终决定不受理立案,我刚刚给报案人打了电话,他还说要把我告到省厅去。”

“非常感谢,非常感谢!”

事后,我还跟秋老板说,给人家王警官寄个锦旗吧,毕竟人家还要为你承担报案人的“怒火。”

秋老板也高兴地答应下来。

其实,很多案件,都要感谢司法机关,秋老板的案子也不例外。因为案中案里,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其实还是给王警官判断本案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弹药。

虽然,以往也在北方办过案件,但是多少都会觉得北方的司法机关多少有点强势,当然只是部分地区。但是,经由此案,我觉得办案人员非单纯恶,或是基于有一份证据办好一个案的思维。就像第一次见王警官时,他也提到过:“我们其实也很害怕办错案子,对于这种案件我们也是很慎重。”

但是,能够真正从谏如流,听取了律师意见,其实恰恰是当下司法机制下很好的纠错功能,恰恰能够让承办人在承办过程中避免进入单方误区。

秋生在接到消息时,也是激动不已。

“如果当初立案了会怎样?”

“一旦刑事程序启动,就算最后证明无罪,企业的根基也毁了。”

坐在银川机场的星巴克店里,耳边响起了飞机起飞的轰鸣声。辩护律师的战场,从来不仅在法庭——在侦查阶段筑起的法律堤坝,往往能挽救一个企业家的一生。

想起我上次见秋生时自嘲的:民商事律师是企业家辉煌时共同分享成功的那个人,但是当企业家最落寞时,是刑事辩护律师如守夜人般静默坚守,成为其最坚实的依靠,当商海浮沉褪去所有光环,或许只有刑辩律师一直守着命运天平最后的刻度。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个小插曲,当事人在没有被询问的情况下,直接将案件提交给法制部门审核,会不会出现直接立案、启动强制措施的问题。为此,我也请教了大案刑辩论坛的徐律师,曾经做过警察的上官松云律师也给出了指导意见,再次对两位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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