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针对诈骗集团犯罪数额认定这一实务难题,通过解析集团犯罪的组织特征与行为模式,系统论证“整体认定+个别裁量”的双层认定规则。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以参与期间、作用程度为核心的评价体系,明确不同成员的责任边界,为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操作指引。
一、诈骗集团的组织特征与行为模式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犯罪集团需具备组织稳定性、目的明确性、行为协同性三大特征。以某跨境电商诈骗集团为例:首要分子王某设立公司化架构,下设推广部、话务组、技术部等部门,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管理120余名成员,两年内骗取3.2万名被害人共计1.5亿元。此类集团呈现三大行为特征:
分工专业化:前端人员虚构投资回报,中台人员伪造交易数据,后台人员转移涉案资金;
手段迭代化:利用区块链、元宇宙等概念包装传统骗局;
运营隐蔽化:采用分布式办公、虚拟货币结算等方式规避侦查。
二、犯罪数额认定的实践困境
(一)行为交叉导致的认定障碍
复合型犯罪链条:如李某参与的网贷诈骗集团,其作为技术总监仅负责维护虚假APP,未直接接触被害人,难以对应具体诈骗金额。
动态参与特征:成员张某在三个月内先后担任客服组长与区域经理,不同岗位对犯罪结果的作用程度存在差异。
(二)传统认定模式的局限性
单独归责原则失效:无法精准切割各成员具体贡献值;
因果关系认定困难: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等间接参与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难以量化。
三、双层认定规则的构建与适用
(一)整体认定:集团犯罪总额的确定
依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意见》第三条,应将集团存续期间全部诈骗所得作为基准数额。具体方法包括:
资金流水分析法: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扣除合法交易部分;
被害人陈述印证法:通过报案材料、转账记录等交叉验证;
电子数据复原法:利用服务器日志还原完整犯罪链条。
(二)个别裁量:成员责任数额的划分
时间维度
参与期间计算:以入职时间作为责任起点,如周某2023年3月加入集团,仅对此后产生的1.2亿元负责;
退出效力认定:普通成员离职后责任终止(如前台人员陈某),核心成员继续担责(如财务主管赵某未消除其设计的资金通道影响)。
作用维度
直接实施者:按具体参与的诈骗数额认定(如话务员李某骗取80万元);
组织管理者:对管辖范围内全部数额担责(如大区经理王某分管区域涉案3000万元);
技术支持者:按服务时长折算比例(如程序员张某维护系统6个月,对应期间集团诈骗额1亿元的20%)。
四、司法适用的重点问题及对策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
入罪门槛把握:参与未满7日且未完成基础培训者,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出罪;
量刑梯度设置:对后勤人员适用“层级递减”原则,如行政文员犯罪数额按集团总额的5%-10%认定。
(二)证据体系的完善
构建“三流合一”证明标准:资金流(银行流水)、信息流(通讯记录)、人员流(考勤数据)相互印证;
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针对虚拟货币洗钱等专业问题,委托区块链技术专家出具分析报告。
(三)主从犯界分规则
实质影响力标准:虽无职务头衔但掌控核心业务者应认定为主犯(如掌握客户资源的“金牌客服”孙某);
客观贡献度评估:技术骨干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开发的自动化诈骗系统使犯罪效率提升300%,应承担主要责任。
结语
诈骗集团犯罪数额认定需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通过构建科学的双层认定规则,既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又可提高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电子取证规范,建立犯罪数额认定指导案例库,推动类案裁判标准统一,为惩治集团犯罪提供更精准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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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涛律师,郑州著名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4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专业办理全国范围内各类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