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猿辅导武汉公司被曝一员工“猝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4月25日,猿辅导的一份内部通告称:4月23日,武汉公司员工李某某突发意外不幸离世,我们和员工的亲人十分悲痛。李某某是公司优秀员工,加入公司的5年时间,工作上爱岗敬业,有责任感,业绩表现一贯保持优秀。该员工发生意外期间,正值武汉公司员工倒休假期,当日所在团队没有安排加班。
另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猿辅导回应此事件时表示员工李某某发生意外当日所在团队没有安排加班,“得知消息后,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在这几天的时间里,管理团队一直陪伴着员工亲人度过这艰难的时间,处理好后续事宜。”
据上述通报,该员工发生意外当日所在团队没有安排加班,那此种情况能否直接排除工亡的可能?
▲猿辅导回应员工猝死事件 图据视觉中国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生虎对记者表示,是否系工亡需要走认定流程,但是公司强调当日所在团队没有安排加班,并不能直接排除工亡的可能,“自己主动去加班,也是在工作岗位上。如果公司认为他去公司不是干工作的,那就要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死亡,要经过专门的流程确定。”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魏子华同样表示,员工自愿加班,不能认定为“非工作时间”或者“自甘风险”从而直接排除公司承担工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据此,即使劳动者在未经用人单位安排下主动进行加班,用人单位仍负有法定职责,采取及时劝阻或不向其提供劳动条件等方式,充分保证其休息权。
魏子华还提到,“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虽不在名义上安排加班,但是给劳动者安排的工作任务和业绩指标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导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根本就难以完成,不得已加班的情况,这种情形难以评价为‘自愿’加班。本次事件中是否存在前述情形,尚需进一步调查。”
4月24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猿辅导和死者家属目前还没有提交相关工亡申报的材料,他们正在准备中,“(死者)是否为工亡,需要经过调查和领导审批。”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胡闲鹤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