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时,面对原告突然死亡的特殊情况,秉持司法为民理念,采取一系列人性化司法措施,最终案件顺利化解。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史某于开庭后不久去世,案件需等待确定继承人,遂依法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因原告家属正处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待丧葬事宜告一段落后,法官主动联系了逝者的继承人,依法确定了史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逐一询问是否参加诉讼,在史某的四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后,法官征询了每位同意参加诉讼继承人的诉讼意见。通过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沟通调和,最终被告公司同意调解并当场给付了史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矛盾彻底化解。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引发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变化存在不同情形,要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属性、诉讼地位等因素具体判断。

情形一:原告当事人死亡后,法院应中止诉讼:1.原告继承人表明继续参加诉讼,则恢复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2.原告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则诉讼终结。

情形二:被告当事人死亡后,法院应中止诉讼:1.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则诉讼终结;2.被告有遗产,且有接收继承的继承人,则由接收继承规定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且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告(即逝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3.被告有遗产,但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应由遗产管理人来承担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遗产管理人有效。

情形三: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1.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则终结诉讼;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则终结诉讼。



供稿:新建法庭

签发:任忠利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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