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河南南阳群众崔玲的一份举报材料,称其从2017年就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历经8年竟然没有执行回一分钱!尤其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当她通过律师自行查到对方为逃避债务而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近千万元的犯罪证据并提交给法院之后,法院根本不予理睬!——崔玲由此怀疑:这是否与她所听到的“老赖的亲妹夫就在南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工作”有关?
根据当事人崔玲提供的诉讼材料可知,她是在2012年左右,出借237万元给雷雨、左克红二人,用于南阳市卧龙区南郊供销合作社幸福小区项目工程建设的。但直到小区建成、房子卖掉二人都不还款,崔玲遂于2015年起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因借贷事实简单明确,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崔玲胜诉。案件也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执行环节。
不过让当事人没有想到的是,她空有一张胜诉的判决书,却至今没有执行到一分钱。
按法院的说法,当然是对方没钱可供执行。可是早在提起诉讼之初,崔玲就依法申请保全了欠债人雷雨位于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南郊供销合作社幸福小区价值600万元的房产。但即便是在卧龙区法院已经作出(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的情况下,雷雨依然出售了这些房产,且没有向法院上缴一分钱的售房款、法院也没有作出过任何要追究责任的表示。
根据当事人崔玲提供的资料还显示,另一名欠债人左克红从诉讼阶段一直到进入执行程序,仍然存在大额消费及银行转账记录高达千万:
2017年1月3日,左克红所持有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0812590000542271)在南阳光彩市场左克红商行消费82万元;
2017年1月4日,左克红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0812590000542271)向南阳飞红商贸有限公司转账200万元;
2017年1月4日,左克红所持有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0812590000542271)在南阳光彩市场左克红商行消费100万元;
2017年1月8日,左克红所持有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0812590000542271)向冯治国分两笔转账共计98万元;
2017年1月17日,左克红所持有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0812590000542271)在南阳光彩市场左克红商行消费65万元;
2017年1月20日,左克红所持有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0812590000542271)在南阳光彩市场左克红商行消费29万元;
2017年3月17日,左克红所持有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0812590000542271)在南阳光彩市场左克红商行消费45万元;
2017年11月13日,左克红所持有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0812590000542271)在南阳光彩市场左克红商行消费3万元;
2018年1月15日,左克红所持有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28460978001648972)在南阳光彩市场左克红商行消费11.5万元;
崔玲的律师介绍,此案是在2015年提起诉讼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2017年9月15日开始生效,10月27日进入执行。因此上述左克红的消费和转账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查明,欠债人左克红还曾在诉讼开始后的2016年10月21日注册了一家南阳飞红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左克红本人亲自出任法定代表人,占股60%——这怎么能说他没有钱可供执行呢?而且他还在与崔玲一案的判决生效后,与案外人聂成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持有的60%股份作价360万元转让给了聂成功,且约定在2018年9月29日完成出资转让。这显然已经涉嫌恶意处分财产权益,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执行、也触犯了法律——作为执行该案的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面对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却装聋作哑——这难道不是渎职失职吗?
律师并且查明,左克红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还每年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60978001648972)缴纳、支出保费7008元;通过其光大银行账户(卡号6226632201129629)缴纳、支出保费4485元;以及与人合伙开设高档酒行……诸如此类连律师都能轻易查证落实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卧龙区法院怎么会在长达八年期间毫无觉察呢?
尤其令当事人崔玲感觉过分的是,法院该执行不执行,她自己花钱请律师调查得到上述犯罪线索提交法院后,他们竟依然故我,至今半年没有给过任何回应。
当事人反映,她在这长达八年的执行程序里,无数次往返于卧龙区法院与南阳市中级法院之间,曾经有知情人指点,说她的案件之所以执行不下去,是因为左克红的亲妹夫赵某某就在南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工作,还是一名中层领导,为这个执行案没少费心,等等。
这种话当然不足为凭。但卧龙区法院在如此一桩简单案件上的不简单表现,却不得不令当事人心生疑问。
当事人表示,她已经在中央巡视组进驻河南之后,将上述举报材料寄给了巡视组。 她相信巡视组会给卧龙区法院普法,让他们知道,《刑法》上还有一款罪名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