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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英(被继承人张志强之女,随父姓)

被告:

张建国(被继承人继子,随父姓)

张丽丽(被继承人之女,随父姓)

张建军、张淑兰(被继承人继子女,随父姓,未到庭)

(二)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张志强(2023 年 4 月 4 日去世)与前妻高秀芳育有子女张秀英、张丽丽,与继子女张建国、张建军、张淑兰(均随父姓)。2015 年,张志强家位于大兴区礼贤镇的 29 号院纳入北京新机场拆迁范围,拆迁后获得两套安置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及股份分红款。2015 年 7 月,张志强与前妻高秀芳、女儿张丽丽、女婿吕某、外孙吕小辉签订《拆迁利益分配协议》,约定张志强享有 150 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及 25% 的剩余补偿款。2016 年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张志强对两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张志强去世后,原告张秀英主张继承两套房屋及分红款,被告以遗嘱无效、原告非村民为由抗辩。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拆迁协议与生效判决:

2015 年协议约定张志强享有 150 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对应一号房屋(60.49㎡)、二号房屋(87.17㎡),由张丽丽代选房。

2016 年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张志强对两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遗嘱争议:

原告提交2016 年打印遗嘱及视频遗嘱,称张志强将房屋留给自己,被告主张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打印遗嘱无见证人全程参与,视频遗嘱无见证人)。

分红款:

某村2023 年股份分红款 7242 元由张丽丽领取,原告主张继承,被告称原告非村民无权领取。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打印遗嘱有两位见证人签名,视频遗嘱反映张志强真实意愿,应认定有效。

被告抗辩:打印遗嘱非见证人打印且未注日期,视频遗嘱无见证人,均不符合《民法典》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

(二)案涉房屋性质及分配依据

原告主张:拆迁协议明确张志强享有150 平方米指标,房屋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

被告抗辩:法院此前判决仅确认居住使用权,非所有权,且购房款由被告支付,原告无权继承。

(三)分红款能否继承

原告主张:分红款属张志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

被告抗辩:分红款仅限本村村民,原告户籍不在本村,无权领取。

三、裁判结果

房屋继承分配:

二号房屋(87.17㎡)由张秀英继承,张丽丽 30 日内腾退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一号房屋(60.49㎡)由张建国、张建军、张淑兰、张丽丽按份继承(各 25% 份额)。

分红款处理:

已领取的7242 元分红款由五继承人各分得 1448.4 元,张丽丽于 10 日内支付;

未来分红款由五继承人按20% 份额继承。

驳回其他请求:原告要求确认全部房屋所有权及居住权的请求被驳回。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36 条、第 1137 条:

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每一页签名注日期。原告提交的遗嘱由非见证人打印,见证人未参与打印过程,不符合形式要件,无效。

视频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身份信息及日期,原告视频无见证人,无效。

(二)房屋权利性质与继承依据

拆迁协议效力:2015 年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张志强享有 150 平方米安置房指标,该指标转化的房屋权益属其个人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

居住使用权的延伸:2016 年判决因房屋未办证仅确认居住权,但不影响张志强对房屋的实质权益,法院结合拆迁协议及赡养情况,酌情分配房屋:面积较大的二号房屋由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张秀英继承,一号房屋由其他继承人按份共有。

(三)分红款的遗产属性

分红款属张志强生前应得收益,属遗产范围,与户籍无关。被告主张“村民资格” 无法律依据,法院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未来分红款亦按同等份额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关键证据的精细化运用

拆迁协议与生效判决:原告提交2016 年判决书,直接证明张志强对房屋的合法权益,绕过 “所有权争议”,以 “指标转化权益” 主张继承,为法院认可奠定基础。

赡养证据链:通过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自己与张志强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促使法院在遗嘱无效时酌情倾斜分配。

(二)法律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

针对被告提出的遗嘱无效抗辩,原告虽未能证明遗嘱有效,但提前收集证人证言,证明张志强处分意愿,为法院“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的自由裁量提供依据。

(三)诉讼策略的灵活调整

放弃“所有权” 执念:基于 2016 年判决未处理所有权的事实,转而主张 “指标对应遗产权益”,避免与被告陷入产权登记争议,聚焦拆迁协议约定的实质利益。

分红款的法定继承主张:强调分红款属财产性收益而非福利,援引《民法典》遗产范围规定,反驳被告“村民资格” 抗辩,确保分红款纳入继承范围。

(四)程序风险的有效应对

对未到庭的张建军、张淑兰,通过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利用《民事诉讼法》第147 条排除程序障碍,确保继承份额不受缺席影响。

本案启示:在拆迁安置房继承中,需区分“居住使用权” 与 “实质财产权益”,结合拆迁协议与生效判决锁定权益归属;面对遗嘱形式瑕疵,可通过证明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及赡养情况争取合理分配,同时严格把握遗产范围,突破户籍等非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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