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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区内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那摔伤后的责任由谁负责呢?近日,长汀法院审结一起小区内业主骑行摔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赖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许某,从小区大门往所住楼宇方向行驶。赖某在从右侧超越前方同向车辆时,摩托车在经行至路面毁损处时摔倒,导致未戴头盔的许某受伤。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赖某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被送医治疗,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许某向长汀法院起诉,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均抗辩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赖某的不规范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物业公司无过错。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对小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故物业公司对破损路面存在未及时发现和修补的过错。而本案中,赖某作为驾驶人,在夜间雨后行驶未谨慎观察路况行至破损路面,且驾驶车速过快,故其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许某未规范佩戴头盔,对损伤结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地属于封闭式住宅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规定,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具有合法性;但事故认定书仅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民事侵权责任认定应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故不以事故认定的赖某负事故全责进行民事责任分配。
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在于其是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涉物业公司未对小区损坏路面进行维修,导致事故发生,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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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陈靖芬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陈广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