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汀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维护法律权威。现开设“不履行 就执‘刑’”栏目,选取长汀法院判决的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向大家公布,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三
长汀法院审结一起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2022年1月,被告人李某向长汀某银行借款20万,借款到期后李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长汀某银行向长汀法院起诉。2023年2月,长汀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长汀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长汀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汀法院发现李某名下有轿车两部,遂依法向李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等,但李某均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车辆交付给长汀法院以供执行。2023年5月,长汀法院对李某作出罚款处罚,并于向李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刑事侦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李某逾期仍未执行。
2023年9月,李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某拒不交付本院作出的《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指定其交付的车辆,致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无信不立,天有日方明。心存侥幸、逃避执行的行为要不得,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民事责任可就变成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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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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