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有时周期会比较久,尤其是涉及境外财产、调查取证、管辖权等多种因素时,本案从起诉离婚到判决即历时四年之久,在这期间,一方所得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要求分割?



§ 基本案情:

郝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郝某为陪伴子女读书,移居国外多年,双方在国外亦有多项财产。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6年起诉离婚,因双方财产较多,拥有多家公司、境内境外多项资产,离婚诉讼亦经历了一审、二审,历时四年多,直至2020年10月离婚案件才正式审结

离婚后,郝某要求分割2017年到2020年期间张某取得的股权收益

张某主张,应当扣减掉期间生活费用支出及债务支出。

§ 法院审理认为:

在二人离婚案件中,查询的银行流水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郝某在本案中固定的诉讼请求是分割张某所持有的股权自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款,故本案讼争的是张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所取得且未予分割的财产,郝某有权予以主张。

一,关于张某个人日常生活支出费用是否应当扣减的问题;

双方在离婚案件中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国内多处房产、多辆汽车,两人名下各有近千万的信托理财产品,持有多家公司股权、对外债权及购买股票证券等,张某与郝某分居期间,各自均有生活支出,张某主张在本案中扣减张某的生活支出有违公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子女生活教育费支出是否应当扣减的问题;

张某的子女曾经在澳洲接受教育,双方均确认曾经由澳洲当地法院对其在澳洲的财产作出过处理,并对于子女教育费用亦有所涉及。鉴于本案中双方进行离婚诉讼时已分居、儿子已经在离婚期间成年、女儿也是在国外接受教育以及夫妻各自名下财产较多、各方均有举证负担过子女费用等事实,本院对于张某要求扣减该项费用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张某转给主张207万元债务是否扣减的问题。

一方面,张某未有就上述投资收益分配款以及收款账户作为共同财产的内容如实申报;另一方面,张某与对方资金往来频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债务,也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双方在离婚时点的债务以及债务金额,该债务涉及案外人,故本院对张某要求在本案中扣除其债务意见不予采纳。



§ 法院判决

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收益款209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郝某

§ 李晓云律师提示

首先,法律上,只要双方夫妻关系没有解除,期间所得就都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在实务当中,诉讼离婚期间的收益,是否分割,法官会考虑双方具体情况,酌情判定,并非都会予以分割。比如一些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而股权是对方婚前财产,收益金额又较高时,往往会倾向于不分割,而像本案这种,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久,且股权本身又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获利支持的可能性非常高。

当然,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本案当中郝某即委托律师,申请了多项律师调查令,调取了张某取得分红的详细情况,及银行流水的详细信息,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充分证据,最终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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