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故意伤人案件。北京市某小区电梯内,因按电梯时有肢体触碰,年轻男子小张对七旬老人金女士挥拳相向,最终小张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被害人金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金女士在电梯内按楼层按钮时不慎蹭到小张的肩膀。两人发生口角后,小张失去冷静,将金女士强行拽出电梯,握拳连续重击其面部十余次。案发后,金女士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前往医院就诊。

经鉴定,金女士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公安机关对小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金女士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给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被害人金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若造成轻伤二级以上后果即可达到立案标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造成重伤、死亡等结果的,刑罚将进一步升格,直至无期徒刑、死刑。同时,被告人应当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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