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其例外的规定。
刑事案件所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与该案的刑事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案件,因而,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与刑事诉讼的审判进程具有紧密关系。人民法院首先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基础上确认刑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然后才有可能对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范围作出认定,进而确定赔偿范围和形式。基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这种“附带”性质,它理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由于“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不可避免地具有与刑事诉讼不同的复杂情况,例如:物质损失的程度、大小和范围,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赔偿的承担人范围,赔偿对象的范围等,对这些情形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些甚至在诉讼过程中仍处于变化状态,需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甄别和科学的鉴定。而刑事案件审判则要及时惩罚犯罪,不能久拖不决,也不能超越法定的审判期限。因此,本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根据本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作出判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合并审理因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而同时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全面地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行是否造成了物质损失、损失的程度等等。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程度,也是衡量其罪行是否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及时、全面地查明上述种种情况,对于案件审理意义重大。同时,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两种案件,避免刑事、民事分别审理时所必然产生的调查和审理上的重复,从而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本条所说的“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的案件,主要是指所附带的民事诉讼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短时间内难以作出裁判,或者因为案件特殊情况和困难,所附带的民事案件一时无法审理的情况。如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物质损失数额巨大等。对这些案件,如果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会大大推迟刑事案件的审判,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打击犯罪,同时避免审判人员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及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本条规定,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同一审判组织”,是指审理该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员或者同一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