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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张悦霞。被告为张悦琳、张悦萱、张悦雅、张悦琪。被继承人张宏宇与刘婉琴系夫妻,婚后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张悦琳、张悦萱、张悦霞、张悦雅、张悦琪。张宏宇于2017年9月12日离世,刘婉琴于2018年8月17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
(二)房产背景
张宏宇与刘婉琴原系北京市通州区村民,在村内拥有六间房屋。后房屋拆迁,拆迁范围内正式户口有四人,分别为张宏宇、刘婉琴、张悦萱及其女儿。刘婉琴持补偿款购买了安置房屋,其中就有本案争议的一号房屋。2010年3月23日,刘婉琴与张悦霞签订《房屋共有协议》,约定一号房屋为二人共同财产,刘婉琴占10%份额,张悦霞占90%份额。2010年4月28日,二人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确为按份共有且份额与协议一致。
(三)案件进程
张悦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继承人刘婉琴所有的一号房屋10%产权由自己依法继承,自己支付四被告相应房屋折价款,四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张悦霞称刘婉琴与张宏宇均已去世,该10%房屋份额作为遗产应由自己和四被告分割继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四被告共同答辩,不同意张悦霞诉求。虽同意按法定继承平分遗产,但对遗产范围存异议,不认可一号房屋90%份额归张悦霞,也不认可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属情况。四被告指出,张悦霞不属于被安置人,一号房屋是刘婉琴与张宏宇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获张宏宇同意时,刘婉琴无权私自处分,且张悦霞未支付购房款。此前,2010年3月23日刘婉琴与张悦霞签署的《房屋共有协议》,四被告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6月判决该协议无效,张悦霞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四被告诉求。四被告认为一审正确、二审有误,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被告张悦萱补充答辩称,当时拆迁分了三套房屋,除一号房屋外,还有二号房屋和三号房屋。张宏宇、刘婉琴、自己和女儿是被安置人,一号房屋应属父母,二号房屋归自己,三号房屋实际应属女儿,但不知为何三号房屋有10%登记在刘婉琴名下。对于张悦霞的诉讼请求,张悦萱要求先析产、再继承。
庭审中,各方认可一号房屋现价值为335万元,张悦霞要求分割房屋并支付折价款。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张悦琳、张悦萱、张悦雅、张悦琪曾起诉张悦霞,请求确认《房屋共有协议》无效。一审判决协议无效,二审法院认为从查明情况看,房屋购买是拆迁时刘婉琴等人统一安排,张宏宇在世时未对协议提出异议,四被告仅对张悦霞与刘婉琴的协议主张无效,却不否认刘婉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与张悦萱所签《房屋共有协议》效力,不符合常理,缺乏依据,故改判驳回四被告诉求。四被告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认定房屋购买系统一安排并无不当,四被告称张宏宇对涉诉协议不知情且不认可,但证据不足,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1. 判决被继承人刘婉琴所有的一号房屋10%产权由原告依法继承,原告支付四被告相应房屋折价款,四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 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被告诉求
张悦琳、张悦萱、张悦雅、张悦琪:不同意原告诉求,同意按法定继承平分遗产,但不认可一号房屋90%份额归原告,不认可房屋登记情况。
(三)焦点总结
1. 《房屋共有协议》及房屋登记情况的效力认定,即一号房屋90%份额是否归原告,10%份额是否属被继承人遗产。
2. 案涉遗产范围确定及分割方式,是按原告主张继承分割,还是依被告异议重新界定遗产范围后再分配。
三、裁判结果
1. 登记在被继承人刘婉琴名下的一号房屋10%份额由原告张悦霞继承,被告张悦琳、张悦萱、张悦雅、张悦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张悦霞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 原告张悦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张悦琳、张悦萱、张悦雅、张悦琪每人房屋折价款67000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1. 协议与登记效力:《房屋共有协议》约定张悦霞享有一号房屋90%份额,刘婉琴享有10%份额。四被告虽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但法院生效文书已驳回其诉求,且被告未能举证推翻生效文书,故协议效力应被认可。房屋登记情况也因被告无法举证推翻,应按现有登记确定产权份额。
2. 遗产范围及分割:基于协议与登记效力,一号房屋90%份额属张悦霞财产,10%份额登记在被继承人刘婉琴名下,为遗产。各方均同意法定继承平分遗产,考虑房屋无法实物分割及张悦霞占90%以上份额,判决遗产由张悦霞继承,张悦霞支付被告折价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关系及房产证据
1.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等,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为确定遗产分配主体提供依据。如通过死亡证明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明确继承开始时间。
2. 房产证据收集:收集房屋共有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拆迁安置协议、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房屋产权归属、取得方式及相关争议处理结果。如房屋共有协议和所有权证书确定房屋份额约定及登记情况,法院判决书反映协议效力认定过程。
(二)应对被告质疑
1. 协议与产权质疑应对:面对被告对《房屋共有协议》及房屋产权的质疑,提交法院生效判决书等证据,强调协议及登记效力已被司法确认,反驳被告异议。依据法律规定,说明生效文书具有既判力,被告需举证推翻,否则应认可协议和登记情况。
2. 遗产分割质疑应对:针对被告对遗产范围和分割方式的不同意见,结合证据事实,阐述遗产范围确定的合理性,以及按法定继承分割且由原告继承房屋并支付折价款的公平性。解释房屋无法实物分割及原告份额优势等因素对分割方式的影响。
(三)争取有利判决
1.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房屋产权归属、继承等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遗产分配方式。如详细说明民法典关于遗产范围、继承方式的规定在本案中的适用。
2.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家庭关系、房屋取得及继承争议等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说明、与被告沟通记录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例如提供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说明,可用于证明原告对房屋的实际管理情况,强化其对房屋权益主张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