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逾期未缴纳罚款,安徽怀远县东庙大庆液化气供应站被加处1被罚款,罚款、加罚金额合计200571.36元。据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这起处罚系该单位等10家涉事主体达成并实施瓶装液化气垄断协议。


怀远县东庙大庆液化气供应站(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P3A7G2T;经营者:庞学志,身份证号码:340321xxxxxxxx3798):

本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100285.68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285.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如对本催告有异议,可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宗明 联系电话: 0551—63356850

联系人:刘 曦 联系电话: 0551—63356843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

附件:1.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5号).pdf

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皖市监竞争罚催〔2025〕1号).pdf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5号信息显示,当事人(怀远县东庙大庆液化气供应站)等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且该10家单位在蚌埠市怀远县瓶装液化气销售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同时,当事人等 10 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但未实施该协议。

2018年,上述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负责人和李某(另案处理)经过协商,于2018年9月15日在怀远县东方名府S3-109号共同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聚源议书》,共同入股合伙经营安徽聚源燃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聚源公司不开展燃气经营活动,主要是协调统一怀远县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市场销售价格,同时负责气源采购的联系和销售毛利润的分配。

上述协议达成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直到 2019年底当事人等 10 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才将采购款和销售收入统一交给聚源公司,聚源公司剔除其日常运行成本后,再将销售毛利润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 10 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及李某个人,该行为持续到 2021 年 8 月。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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