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紫阳县交通运输局接到交警部门线索,发现刘某驾驶的车辆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车辆并展开调查。经调查,该车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且没有道路运输证。自2024年1月起,刘某以“顺风车”形式搭载学生往返紫阳、安康等地共计73次,并收取车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构成非法营运。
2024年6月,紫阳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刘某缴纳罚款10,000元,并告知其申辩、听证权利。刘某签收文书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因逾期未履行义务,2025年3月,交通运输局催告无果后,向紫阳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2025年3月,紫阳法院审查了该案。经审查,紫阳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事实依据,证据合法充分,处罚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定执行效力。因刘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紫阳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如下:对紫阳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责令刘某缴纳罚款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顺风车”并不一定顺风,合法运营是底线,从事道路运输须取得相应资质,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应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权,拒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时,公民应积极配合,避免因对抗执法加重后果。 (彭玉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履行的行政决定。
第五十四条 申请前需催告当事人,十日后仍未履行可申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法院七日内审查并裁定是否准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法院受理后七日内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从事客运经营需取得道路运输许可。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许可擅自营运的,可处3万至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