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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张悦起诉被告张泽。张翰与周芸为夫妻,育有五子女,长子张悦,次子张泽,还有三个女儿。张翰于2008 年 12 月 13 日离世,周芸于 2012 年 9 月 22 日去世。

(二)房屋及拆迁背景

原、被告及其父母曾居住在某村某院落。2010 年,某村启动城乡一体化改造,周芸作为被安置人员,因身患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亲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1 年,五子女商议周芸赡养及安置利益分配并形成书面约定。同年 12 月 5 日,张悦与张泽在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周芸 50 平方米宅基地补助,两人各占一半;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专项奖、提前搬家奖、周转费及期房补助费共 202000 元)双方平分;周芸 50 平方米回迁安置房指标用于购买一套 55 平方米一居室,购房款 330000 元,两人各承担 165000 元,张悦收到一半奖励费后支付购房款给张泽。该一居室办证时登记在张泽名下,周芸去世后,由张泽出卖,房款两人各分 50% 或折价补偿。此外,自协议签订起周芸由张泽赡养,张悦按不同时段支付生活费。

2011 年 12 月 14 日,张泽代表周芸与甲公司签订相关协议,领取奖励费,用周芸回迁安置购房面积购买了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57.81 平方米),2014 年 12 月 29 日房屋交付张泽使用。张悦也与某村村委会、甲公司签订过《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

(三)案件进程

张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以张泽名义购买的一号房屋为周芸遗产,双方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要求张泽支付周芸各项奖励费101000 元;要求张泽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支付房屋使用费 2500 元;由张泽承担诉讼费。张悦称双方就周芸安置补偿利益有约定,张泽却擅自占有房屋。张泽则辩称不同意诉求,称一号房屋不属于周芸遗产,周芸回迁房指标不能特定至该房屋,应视为赠与自己,同意支付奖励费但要扣除周芸看病、租房、丧葬费等开销,且认为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法院审理查明,张泽称张悦获取的拆迁安置利益包含周芸25 平方米宅基地安置利益应分配,张悦不认可并提交拆迁档案信息证明。法院询问村委会,村委会答复从拆迁底档看不出二人均分周芸人头分配的安置利益。张泽提交养老院居住资料等证明赡养支出,张悦提交周芸医疗票据证明自己履行赡养义务。张悦提交房屋周边出租信息截图证明房屋租金均价,张泽确认一号房屋由其子居住使用且未取得产权证书。另外,三个女儿到庭表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不参与诉讼。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张悦请求确认一号房屋为周芸遗产并继承一半份额,要求张泽支付奖励费、房屋使用费,张泽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张泽主张一号房屋不属于周芸遗产,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奖励费,不同意张悦其他诉求。

(三)焦点总结

2011 年 12 月 5 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周芸的各项利益,包括一号房屋、奖励费、宅基地补助等是否属于周芸遗产,应如何继承。

张泽主张的扣除赡养等费用以及多分遗产的诉求是否合理。

张悦要求的房屋使用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三、裁判结果

张泽与甲公司就一号房屋签订的《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系周芸遗产,由张泽、张悦共同共有。

周芸在北京市丰台区某村“城乡一体化” 改造宅基地腾退中享有的各项拆迁安置奖励费由张泽继承,张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悦支付 101000 元。

驳回张泽、张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产范围认定:从五子女签订的协议以及张悦与张泽签订的协议书可知,协议清晰约定了周芸在拆迁安置中的利益分配,涵盖一号房屋、奖励费、宅基地补助等。结合张泽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房屋认购情况,能确定协议书中约定的55 平方米房屋与一号房屋的对应关系,奖励费等款项也与协议约定一致。虽签订协议书时周芸在世,但其他三姐妹放弃继承,该协议约定与法定继承遗产内容相符,故周芸在此次拆迁中享有的利益应作为遗产。

赡养义务及费用扣除认定:根据双方提交的赡养证据以及协议中对赡养的约定,综合考虑周芸去世时间与协议书签订时间间隔,认定兄弟二人均履行了赡养义务,对张泽主张多分遗产不予采纳。关于张泽主张扣除赡养等费用,因双方协议约定了赡养费用支付方式,且张悦称周芸名下账户有钱、丧葬费可报销,所以对张泽扣除费用主张不予支持。

房屋相关诉求判定:因一号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便于出售或确定市场价格,法院确认张泽就一号房屋签订的相关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由张悦与张泽共同共有,待房屋价值确定后再分割。鉴于双方约定出售后支付折价款,所以对张悦要求房屋使用费诉求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协议证据

收集关键协议:原告方注重收集与案件核心争议相关的关键协议。像收集五子女共同商议形成的书面材料以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这些协议明确约定了母亲周芸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方式,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直接有力的证据。

强调协议效力:在庭审中,着重强调协议的法律效力,通过阐述协议签订的背景、过程以及各方签字确认的事实,向法官表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得到遵守。以此为基础,突出自己对房屋及其他拆迁利益继承的合法性。

(二)应对被告抗辩

分析被告观点漏洞:针对被告提出的房屋不属于遗产、自己应多分遗产以及扣除费用等抗辩观点,原告从法律和事实角度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指出被告对房屋遗产属性的错误认知,以及在赡养义务和费用扣除方面与协议约定不符的情况,削弱被告抗辩的效力。

坚持自身诉求依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围绕协议约定以及自身作为合法继承人的权益进行阐述。通过陈述协议内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等,突出自己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使法官更倾向于支持自己的诉求。

(三)合理利用证据链条

构建证据逻辑:原告合理构建证据链条,将拆迁档案信息、房屋周边出租信息截图等证据与协议证据相结合。通过清晰的证据逻辑,向法官展示整个案件事实,包括房屋的来源、价值参考以及自己对房屋权益的主张依据,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针对性回应争议: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争议焦点,如宅基地面积认定、赡养义务履行等问题,运用相关证据进行针对性回应。通过准确运用证据,有力反驳被告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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