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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方为周悦萱向法院起诉被告方:周泽楷、周诗瑶。周宇轩与林婉琴系夫妻,周悦萱、周泽楷、周诗瑶系二人子女。林婉琴于2016 年 10 月 20 日因病去世,周宇轩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因病去世。

(二)房屋背景

周宇轩名下宅基地于2009 年 12 月 25 日拆迁,拆迁人为甲公司、乙公司,被拆迁人包括周宇轩、林婉琴、周泽楷 。拆迁后三人各享有优惠价购房指标及调剂价购房指标。2013 年 5 月,周宇轩分别选购了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以周宇轩名义购买了三号房屋。2013 年 9 月 6 日,周宇轩、林婉琴与周悦萱、周泽楷、周诗瑶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三号房屋给予周悦萱所有,周悦萱负责缴纳购房款,家庭其他成员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5 年 10 月 25 日,开发商交付三号房屋,周悦萱实际占有使用,现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

(三)案件进程

周悦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2013 年 9 月 6 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三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周悦萱称协议明确自己对三号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周诗瑶拒绝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周泽楷同意原告诉求。周诗瑶辩称,周悦萱虚构关系人骗取大家签署协议,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无效,且涉案房屋属父母遗产,应依法继承,自己已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周悦萱提交交纳房款、物业费等费用凭证,周诗瑶认可凭证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周悦萱称房屋此前不具备办证条件,具备条件后周诗瑶拒不配合。周诗瑶坚持协议无效主张,周悦萱予以否认。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周悦萱请求确认协议书有效,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三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诉求

周诗瑶主张协议书无效,涉案房屋应作为父母遗产依法继承。

(三)焦点总结

2013 年 9 月 6 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欺诈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

三号房屋应按协议书归周悦萱所有并办理产权登记,还是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周悦萱与周宇轩、林婉琴以及被告周泽楷、被告周诗瑶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被告周泽楷、周诗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周悦萱办理三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主张事实应举证,主张欺诈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具备相应条件的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协议效力认定:周诗瑶主张受欺诈签署协议,但未举证证明,周悦萱否认。根据法律规定,周诗瑶未达举证标准,其主张协议无效不被支持。协议书自各方签字生效,无其他无效情形,法院确认协议有效。

房屋产权处理:协议书约定周悦萱享有三号房屋所有权,所有被拆迁安置人和家庭成员均同意。现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周泽楷、周诗瑶作为协议当事人及周宇轩、林婉琴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按约定协助周悦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与运用

收集关键证据:原告方注重收集能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的关键证据。如收集交纳房款的刷卡凭证及发票、物业费收据及发票、供暖费收据及发票、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及发票等,这些证据直观地展示了自己对房屋的实际投入和管理,为证明协议有效及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提供有力支撑。

合理运用证据阐述:在庭审中,合理组织证据逻辑,向法官清晰阐述从协议签订到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整个过程,突出自己依据协议履行义务的事实,以及被告拒绝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合理性,增强证据的说服力,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决。

(二)应对被告抗辩

分析被告观点漏洞:针对周诗瑶的抗辩,原告方从法律和事实角度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强调被告主张欺诈缺乏证据支持,且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常理,削弱被告抗辩的效力。对于被告提出的遗产继承主张,明确协议已对房屋归属作出约定,不应按遗产继承处理,避免其干扰案件核心争议的审理。

强调自身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围绕自身依据协议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阐述。通过陈述协议约定、自己对房屋的实际管理等事实,突出自己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合理诉求,使法官更倾向于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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