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01
锦知 · 添翼
案/情/简/介
原告贵州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酒类企业,先后获得过“中国酱酒新势力领军品牌”等荣誉称号,其依法享有第11218168号“”立体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为某酒业公司,在“第108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会场1楼展位展示产品“老酱酒”。
02
锦知 · 添翼
法/院/审/理
权利产品“某酒”VS“老酱酒”
整体视觉效果对比——
瓶颈部分均为上下部自然裸露,中部堆叠多层细螺纹浮雕的圆柱形,瓶身均为圆鼓状,且正面中间均为圆形包裹条形的图案,瓶肩均为凸起状,瓶底均为鼓架式底座。
局部细节对比——
案涉权利商标系立体商标,“老酱酒”虽瓶身颜色与案涉权利商标指定颜色存在一定色差,但在立体商标所包含的要素中仅中部圆形凸起部分使用的文字、图案有所不同,且二者均使用细螺纹浮雕瓶颈、圆鼓状瓶身、鼓架式瓶底,无论是立体形状、整体结构,还是瓶身图形构图均构成近似。
03
锦知 · 添翼
法/官/说/法
本案中,侵权产品“老酱酒”与权利产品“某酒”是同类产品,而“某酒”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然具有较高知名度,案涉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亦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至于消费者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看到该三维标志也仍易联想到“某酒”。
“老酱酒”虽然在局部细节方面与“某酒”存在差异,但在其整体视觉效果与“某酒”基本无较大差别的情况下,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以为“老酱酒”与“某酒”存在关联,因此侵害了原告贵州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官/寄/语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的成果,也是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糖酒会作为全国性的酒类大型展销活动,应成为企业展示自身形象和产品力的舞台,而非侵害他人商标权的重灾区。商标侵权行为时常发生,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各大企业一方面需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搭便车”“碰瓷名牌”等行为,都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也要严格审查自身产品及相关宣传资料,对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产品重点排查、及时整改,避免因疏忽大意陷入侵权纠纷。
供稿|民三庭(知产庭)傅逸雯、赵一风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橙子
三审|贵香
锦执 • 强信|锦执护航→劳动仲裁后如何加速兑付“真金白银”?
锦法“执行110”|春雷动,锦执忙——“夜鹰行动”再启航
法护民生・消费无忧 | 直击预付式消费,锦法为你“撑腰”
三连一下,了解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