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对峙现场
原告突然脸色煞白
“法官…我好像告错人了!”
20分钟调解背后
藏着这些你必须知道的诉讼雷区
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误告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原告柳某在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时,因未核实被告身份导致“乌龙诉讼”,最终在法官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该案为公众提起民事诉讼敲响审慎警钟。
01
案情回顾:同名同姓引发诉讼风波
柳某持微信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杜某,要求返还2000元借款。法院依程序向杜某送达应诉材料时,杜某明确表示:“我与原告素不相识,既未添加微信,更无借贷往来。”承办法官敏锐察觉身份疑点,立即组织双方到庭核实证据。
02
当庭反转:一场“面对面”的身份确认
经现场比对,柳某这才发现被告与其实际借款人虽同名同姓,但确非同一人,当即申请撤诉。
03
智慧调解:“一揽子”化解双向纠纷
“原告不仅错误起诉,还在我村散布不实言论,严重损害我的名誉!”
面对杜某提出的7000元赔偿诉求,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柳某当庭撤回起诉并赔礼道歉;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柳某自愿赔付7000元,杜某承诺不再就本案主张权利。
整个过程仅耗时20分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双赢效果。
04
法官说法:错诉的法律代价不容小觑
“每一起错误诉讼都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案承办法官指出:
民事错诉构成特殊侵权,过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应尽审慎义务,准确核实被告身份信息
错误起诉可能引发名誉侵权、经济损失等法律后果
发现错诉应及时申请撤诉或变更当事人
05
维权指引:起诉前必做的三项核实
身份核验
通过户籍系统、身份证号等确认被告身份
证据审查
留存完整借贷凭证,明确资金往来对象
诚信诉讼
不得滥用诉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06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绝非儿戏,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秉持审慎态度,准确锁定诉讼对象。若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司法惩戒。建议公众在起诉前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咨询诉讼须知,让维权之路更加规范顺畅。
07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 牟定县法院
法律顾问 | 李洋卿律师13638718407
文章声明 |“牟定通”微信公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