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喝油茶面时硌劈牙齿,消费者索要赔偿遭到厂家拒绝后提起诉讼。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产品受委托方乙公司按30%比例支付原告医疗费1500元,并依法按医疗费三倍金额赔偿4500元。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原告在市集上购买了一袋某厂家生产的油茶面,产品包装载明委托方为甲公司,受委托方为乙公司。某日,原告冲泡该油茶面食用,不想油茶面内竟有坚果壳,导致其臼齿被硌坏。
次日上午,原告因牙体仍感不适在某卫生服务站就诊,诊断为牙体缺损、牙隐裂,医嘱要求勿咬硬物,择期修复。原告曾有相关病史,半年前就被判定为慢性牙髓炎、牙隐裂。医生曾建议原告拔除,原告仅要求根管治疗尝试保留患牙。根管治疗后,原告又拒绝冠部修复。而现在,原告因为患齿被硌后疼痛难忍,不得不佩戴烤瓷冠,治疗费用不菲。原告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500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共计2万元。
庭审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抗辩称,原告购买的产品是二公司所生产、销售,但原告当庭出示的颗粒物质,不能证明是油茶面中的物质,不认可是食物硌伤,而且原告自身就有严重口腔疾病,本就应拔牙或戴冠保护,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牙齿被异物硌伤后,保存了该异物作为证据,同时对其牙齿进行了拍照,并于当时拨打包装上的客服电话联系甲公司。原告因牙体不适于次日就诊,根据医师“择期冠修复”的医嘱,向被告反馈牙体需要治疗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因食用异物导致牙体损伤的事实存在。
配料表和外包装显示,油茶面含有小麦粉、绵白糖、芝麻、花生仁、杏仁、青梅等成分。原告当庭提交的坚果果壳不能排除是未完全去除杏仁或青梅杂质的可能性。
原告作为消费者,客观上存在牙体基础病情,且在事发前就已建议拔除,但原告拒绝拔牙,选择根管治疗后未及时安装牙冠对牙体保护。原告当庭展示的果壳体积较小,法官考虑,如本人不存在牙髓炎、牙隐裂的基础病情,该异物不可能直接导致牙体劈裂。被告食品的杂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患者病情症状,但其本人牙体病情为后续治疗主要因素,故被告的责任对于损害后果考虑为次要因素,责任程度为30%。
原告要求生产者因产品质量导致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该油茶面系乙公司生产,故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按30%比例支付原告医疗费1500元,并依法按医疗费三倍金额赔偿45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食用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原告逛市集时购买了油茶面,无法找到具体销售者,但包装上载明经营者和生产者,因此可以向法定责任主体提出合理合法的主张。
编辑 刘倩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