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多款“甘汁园”和“甘甜园”包装共存于市场,这到底有什么区别?近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南京甘汁园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甘甜园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生效,全额支持了甘汁园公司500万元的赔偿请求。


1987年,原告甘汁园公司董事长蔡某某创立了一家食品厂,专注于白糖生产、销售,自2002年起在白糖、红糖等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甘汁园”字样的商标。甘汁园公司于2006年成立,此后持续使用“甘汁园”字号经营糖类商品。

2015年,甘汁园公司在白糖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338438号商标。2020年,甘汁园公司首创“好糖就选甘汁园”的广告语,并于同年在白糖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45691312号商标。经过多年广泛宣传,“甘汁园”系列商标及字号在全国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已达驰名程度。相关包装、装潢经过多年宣传及持续使用,已与公司产生特定联系,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2022年底,甘汁园公司发现甘甜园公司在四川、陕西、河南、山东的线下超市以及拼多多、淘宝平台广泛销售侵权商品,还突出使用了“甘甜园 我们只做真红糖”的标识。故甘汁园公司将甘甜园公司、王某某等诉至法院,要求甘甜园公司、王某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甘甜园公司及王某某辩称,王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注册第45527522号商标,2021年1月7日核准注册;于2021年5月4日申请注册第55781483号商标,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王某某将其享有权利的上述商标授权甘甜园公司使用,并未侵害甘汁园公司相关权利。

因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给予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更强、更高的保护,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给予已注册驰名商标同样的保护应为该规定的应有之意。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若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模仿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的,仍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原告提出请求时已经超过五年期限或原告商标在被告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不驰名。

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主张其注册的两项商标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提出申请。甘汁园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诉至法院,距离上述商标提出申请日期并未超过五年期限。在此前提下,王某某在申请注册“甘甜园”商标前,甘汁园公司第13338438号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经在糖、冰糖、红糖等糖类商品上达到驰名状态。“甘甜园”与“甘汁园”仅有一字之差,足以使一般消费者混淆。因此,甘甜园公司等侵害了甘汁园公司“甘汁园”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甘汁园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甘甜园公司使用的包装与甘汁园公司主张的商品包装相比,整体视觉效果极为近似。甘甜园公司使用与甘汁园公司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依法判决甘甜园公司、王某某等立即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甘汁园公司500万元的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后,甘甜园公司、王某某等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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