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是否及于征地红线外环评影响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型建筑。
首先,环评影响区内的集体土地用途改变,其地上附着物应当予以补偿安置。从节约利用土地及项目建设成本的角度来讲,项目建设往往不需要对环评影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是,为了保障征地目的实现,有时需要改变环评影响范围内集体土地的用途,此时就可能需要搬迁环评影响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如案涉环境敏感型建筑。而土地用途的改变影响到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益的实现,对于此类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其次,征收机关应分析征地红线外环评影响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拆除搬迁的必要性。在征地过程中,应对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改变环评影响范围内集体土地的用途、是否对地上附着物产生不可补救的功能性损害以及附着物的存在是否影响征地目的实现等进行调查分析。对于环评影响范围内的确存在拆除搬迁必要性的地上附着物,在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
第三,行政行为应有合理充分的救济渠道。如果征收机关在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下,一概不具有对征地红线外环评影响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职权,而环境敏感型建筑的存在又会影响征地目的的实现,如此似乎只能通过违法强拆的方式推进惠及公众的基础项目建设,这显然不是土地征收相关法规的应有之意,同时也难以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获得补偿、寻求救济的权利。故在补偿安置方案有规定、建筑物存在拆除搬迁必要性的情况下,县政府应对虽在征地红线之外但在环评影响范围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地上附着物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案例详情
马某系某行政村村民,其在集体土地上合法拥有的住宅虽未在雄商高铁项目的批复征地红线内,但却在该项目环评影响范围之内,且属于环境敏感型建筑。项目开展过程中,马某收到了初步分户评估报告单。经多次协商,马某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与所在镇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其后,马某向县政府提出履职申请,请求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县政府经研究后回复,马某房屋所占土地既非国有土地,又不在雄商高铁项目的征地红线之内,县政府对案涉房屋并无补偿安置职责;如愿意搬迁,可与所在镇政府协议搬迁。马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县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案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距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无法置换的按拆迁处理。”马某所在行政村内共有29户村民的房屋位于项目环评影响范围内,除了马某兄弟两户外,其余27户村民均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实施搬迁。二、环境敏感型建筑的存在制约着征地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续安全运营,影响征地目的实现。从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和群众集体选择的角度,均体现出对此类环境敏感型建筑进行搬迁的必要性。三、征地过程中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应限于征地红线之内,县政府对于征地项目环评影响范围内确有搬迁必要的地上附着物,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最终,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县政府限期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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