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方为苏婉萱,向法院起诉被告方:陈诗瑶。苏婉萱的公公赵宏泽名下有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苏婉萱的婆婆为孙玉琳,配偶为赵宇轩。2015 年孙玉琳去世,2016 年赵宇轩去世。

(二)房屋背景

2012 年赵宏泽名下的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赵宏泽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 4 人,包含苏婉萱,应安置楼房面积 200 平方米,共三套。2016 年 10 月 16 日,苏婉萱和赵宏泽共同确认一号房屋产权人为苏婉萱,同日苏婉萱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安置房买卖合同。2020 年 11 月 9 日,苏婉萱支付购房款。

(三)案件进程

苏婉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诗瑶与赵宏泽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并由陈诗瑶承担诉讼费。苏婉萱称2022 年 11 月 10 日收到法院传票才得知公公赵宏泽和陈诗瑶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认为该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陈诗瑶则辩称,此前已就涉案遗赠扶养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该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陈诗瑶称苏婉萱对协议签署、楼房交付知情并认可,现在苏婉萱起诉是出于利益驱动,属恶意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 年 4 月 1 日,搬迁人乙公司、丙单位与赵宏泽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确定安置人员包括赵宏泽、孙玉琳、赵宇轩、苏婉萱。2017 年 7 月 3 日,赵宏泽与陈诗瑶签订赠与协议,约定赵宏泽将其在一号房屋中的一套一居室赠与陈诗瑶,陈诗瑶自 2017 年 8 月起每月 8 日前给付赵宏泽生活费 1000 元,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有见证方及见证人签字盖章。2020 年 11 月 9 日,丁公司向苏婉萱出具房屋的购房款发票,发票房屋地址显示为一号房屋。2020 年 11 月 26 日,赵宏泽去世。苏婉萱认为该赠与协议侵害其权益、非赵宏泽真实意思表示、陈诗瑶未履行义务,主张协议无效。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苏婉萱请求判令陈诗瑶与赵宏泽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要求陈诗瑶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陈诗瑶请求驳回苏婉萱全部诉讼请求,主张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

(三)焦点总结

赵宏泽与陈诗瑶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赠与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情形,是否侵害苏婉萱合法权益。

三、裁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婉萱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遗赠扶养协议需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财产死后转归扶养人。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协议性质认定:赠与协议虽约定陈诗瑶给付赵宏泽生活费,但未明确赵宏泽生养死葬义务由陈诗瑶承担,且约定协议生效后赵宏泽协助陈诗瑶办理过户手续,并非死后陈诗瑶才获得遗产,故该协议不宜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应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协议。

协议效力判定:苏婉萱主张协议无效,但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综合来看,法院认定苏婉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明确协议性质

深入研究法律规定:被告方深入研究遗赠扶养协议及赠与协议相关法律条文,准确把握两者区别。在诉讼中清晰指出本案协议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构成要件,应属附义务赠与协议,为自身主张奠定法律基础,让法官从根本上正确认识协议性质。

结合协议内容阐述:紧扣协议条款,详细说明协议中关于生养死葬义务缺失以及过户时间约定等关键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对照,有力论证协议并非遗赠扶养协议,增强观点说服力。

(二)应对原告质疑

证据收集与整理:针对苏婉萱提出的协议侵害其权益、非赵宏泽真实意思表示、未履行义务等质疑,被告方积极收集证据。如收集陈诗瑶按时支付生活费的凭证、与赵宏泽日常交流记录等,证明自己履行了协议义务,且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

合理回应质疑:在庭审中,有条理地对苏婉萱质疑进行回应。通过展示证据、阐述事实,说明苏婉萱主张缺乏依据,强调自身对协议的履行诚意和实际行动,使法官认可协议的有效性。

(三)准确引用法律条文

条文精准运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在庭审辩论中精准引用。如指出苏婉萱所述情形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支撑自身主张,增强观点合法性。

法律与事实结合:将收集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紧密结合,向法官清晰阐述案件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中协议有效的情形,使法官在裁决时充分考虑被告方主张,最终作出有利判决。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