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红簿(房产证)过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或继承时的必经程序。


过名粉红簿是民众常用的术语,指在转让或赠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依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在转让、赠与土地时,须负起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

具体,2024年《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土地使用者和被指定管理土地的人都必须进行土地登记。

同时,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或土地附着物所有人在行使转让、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或土地附着物权利时,在已取得证书的场合,应进行变更登记(即过名)。

因此,在进行转让、赠与、继承土地使用权等交易时,必须进行过名。换句话说,转移粉红簿是一项强制性的登记程序。

关于变更登记期限,根据《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转让、继承、赠与的场合。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转让或赠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判决执行场合,变更登记期限从执行财产或拍卖财产交付之日起计算。对于继承土地使用权场合,变更登记期限,自土地使用权依《民法》规定作为继承分割之日起计算,或自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自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土地使用权作为继承分割之日起(属于继承的场合)30日后,被继承人不办理变更登记(或不过名粉红簿)时,将被处以行政处罚。

粉红簿不过名的罚款金额

根据政府2024第123《议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不过名) 的行为,将被处以200万至3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场合:

‧未经登记而擅自转用土地使用权,转用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都将受到行政处罚。

‧未经登记变更土地使用权而转让、继承、赠与或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场合,受让方将被处罚。

‧违反规定或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而出租、转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则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将被罚款。

(根据第123号《议定》第五条第五款)

  • 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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