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治》2025年2月下(总第196期)

被冒用身份的文某终于放下心来。

2025年2月24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再审,对冒用文某身份一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在家中坐,钱从卡上丢”。2022年8月9日,文某银卡内无故消失4万余元,心急如焚的文某赶紧报案,随着警方展开调查,事情的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

2019年4月28日,刮某某冒用文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申办了一张新的身份证,其后用该身份证及文某的信用信息在某银行办理了9.2万元的贷款。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刮某某按期还款数月后逾期未还剩余本息,某银行便以文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2021年7月13日,刮某某以文某名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因刮某某未完全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并划扣了文某名下银行卡内 48914.21元存款。

“我发现银行卡内存款莫名减少后,立马去银行查询,又到法院了解情况,得知划扣的理由是偿还某银行的贷款,可我根本没贷过款!”焦急的文某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发现刮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对刮某某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3月4日移送公安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讯问时,发现刮某某冒用文某的身份办理贷款,且与某银行因债务纠纷在法院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线索,便将该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民事检察部门同步开展提前介入、调查核实等工作。检察官先是前往法院调阅卷宗材料,初步审查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卷宗与法院的审判卷宗后发现,庭审笔录及调解协议中“文某”的签名与文某本人在报案笔录上的字体明显不一致。

检察官又前往某银行调取了开户信息以及“文某”签订的贷款合同,发现贷款合同上借款人的签名与庭审笔录中“文某”的签字字体相符,但与文某本人的字体却不一致,可开户信息却显示是文某,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我们到县公安局核查文某、刮某某的身份信息,经公安机关人像对比发现,文某于2019年5月8日曾因身份证遗失补办过,补办的身份证上载明的信息是文某的,照片却是刮某某的,我们确定是刮某某用他自己的照片和文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文某’的身份证。”检察官介绍道。在向刮某某询问案件事实经过时,刮某某承认了冒用文某身份贷款并在法庭上隐瞒身份达成调解的事实,此外,刮某某还用‘文某’的身份证到另外两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共计透支3万元左右。所以真正的债务人,就是刮某某。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继而确定了刮某某冒用文某身份信息骗取法院制作错误调解书,导致法院以此为依据执行了文某财产的事实。考虑到再审改判时间间隔较长,公安县检察院与法院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先予退还文某被执行的财产,挽回了文某的经济损失。

2024年5月15日,公安县检察院以刮某某冒用他人身份、隐瞒事实真相,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调解,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为由建议法院启动再审。

目前,刮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2000期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作者|夏俊黎 刘慧

责任编辑|王云飞 黄娇

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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