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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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方具备相应资质是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如果承包方没有资质的,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江苏龙某有限公司、晟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合同解除和支付违约金均应基于合同有效的状态,无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请求解除和支付违约金不具有相应的条件,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基于无效合同要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

鉴于原告与被告晟某公司之间成立海洋工程建设合同关系,晟某公司依法应具有海上风机安装的相应资质。现被告称其不具有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也未取得海上风机安装的劳务分包资质,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晟某公司取得了案涉施工工程的相应资质,故依据现有在案证据,案涉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案证据表明,原告已向被告晟某公司预付了500万元工程款,现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晟某公司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诉请被告晟某公司退回预付工程款500万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还诉请确认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以及被告晟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请求,因该两项请求均基于合同有效的状态,现已不具有相应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被告晟某公司辩称其为履行案涉合同实际支付687余万元用于拖船、加油等成本支出,因原告在发包时未对晟某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案涉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比例各为50%、原告应承担343余万元并予以扣除的意见,对此,本院认为,综合适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时,只有当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原告未对其受有的实际损失进行主张,被告虽辩称其有成本支出但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请求损害赔偿,且其应对原告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又根据庭审中双方关于资质问题及实际履行情况的陈述意见,基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原告存在过错、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及比例,故本院对晟某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周军律师提醒,承包方没有资质时,发包方虽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金,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终止无效合同关系,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承包方返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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