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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债务人与配偶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债权人认为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涉嫌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执行。债权人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钱某与贵州某建设公司系商业合作关系。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钱某因经营不善欠下贵州某建设公司债务,贵州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钱某应偿还贵州某建设公司款项100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钱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贵州某建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全部款项。
此后,贵州某建设公司得知钱某为逃避债务,与妻子汪某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即2021年2月在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约定为:“1.双方共有机动车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2.婚后购有房产一套,离婚后归女方所有;3.女方持有的合肥某建筑公司持股比例40%,离婚后所持有的股份归女方所有……”等内容。贵州某建设公司在得知以上情况后,认为钱某与妻子汪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明显不当,钱某无偿转让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影响了公司债权的实现。贵州某建设公司遂于2024年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钱某与汪某于2021年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财产内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正值贵州某建设公司与钱某债务纠纷案件一审审理期间,虽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但该债权实际发生的可能性极高,钱某与汪某为逃避将来债务的履行,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财产归属女方,导致钱某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钱某与汪某于2021年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的约定。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存在个别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无偿或者不合理价款的方式转移给配偶,从而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的情况。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实施了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请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另外,债务人也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实施转移财产侵害债权的行为,如果恶意逃避债务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罚款、拘留,甚至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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