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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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形: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以承包人逾期竣工或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由,主张赔偿并在工程款金额中予以抵扣。

那么,因逾期竣工或质量问题,扣减工程款应抗辩还是反诉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之规定,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少工程款,直接以抗辩方式提出。而对于逾期竣工或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害时,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主张违约赔偿。

最高院在《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发包人在一审开庭时提起了反诉,其反诉请求属可以合并审理,一审法院未受理反诉,并告知发包人可就反诉请求另诉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建工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则可以将被告的该主张视为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而由法院在本诉中一并处理。

最高院在《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吴国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32条、第233条规定,发包人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提起的反诉与承包人提出的支付工程欠款的起诉请求具有因果关系,且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与案涉工程价款是否应当给付具有关联关系,应当与承包人提起的支付工程欠款的起诉合并审理。原审对发包人的反诉裁定不予合并审理,导致发包人是否应支付工程欠款的相关事实不能查清。该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时,若反诉与本诉存在紧密关联,法院应合并审理以查明事实。

周军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面对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款减少,符合条件时可抗辩;而因逾期竣工或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主张,通常应提起反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使纠纷得到全面、公正的解决。如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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