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闵行检察
3月22日-28日是“中国水周”。当非法排污、浪费水源的“暗流”仍在涌动,是谁在守护我们的生命之源?检察官用真实案例讲述:治水不是选择题,而是法治必答题!
从“水里问题”到“岸上答案”
治水方程式大公开
01 靶向破解权责交叉困局
推动行洪安全与水环境综合治理
“河道拓宽时说好要建滨水公园,结果公园没见着,倒冒出个‘污水加工厂’!”一位居民攥着泛黄的规划公示图,指着停车场里纵横交错的油污沟槽愤慨道。在他身后,墨绿色的河面上漂浮着轮胎清洗留下的化学泡沫,硬化堤岸寸草不生——这片本该涵养水土的生态绿地,竟沦为多方监管“真空地带”。
闵行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河道拓宽工程完工后,沿岸1073平方米生态绿地被浇筑水泥改建为停车场,并引入洗车店经营,含油污水直排河道沟渠,既妨碍行洪安全又污染水体。
由于违法占地涉及河道管理、用地规划、环境保护等多领域,水务、规资、绿容及属地政府职责交叉,履职阻力较大。闵行区检察院详细固定涉案事实与证据,深入调查案件争议焦点,并启动诉前听证程序。
为打破部门壁垒,厘清监管职责并解决便民停车场后续选设管理等问题,闵行区检察院创新采用“公开听证+穿透式释法”模式,组织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召开听证会。会上,承办检察官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直观地用规划图、卫星照片等展示涉案地块的规划情况以及近年来的开发利用情况。参会的行政机关代表就各自职责和履职情况进行阐述。
闵行区检察院采纳听证意见,依法立案,并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全程跟进下,各行政机关积极协作配合整改,关闭停车场、清退相关车辆、搬离简易用房,恢复河道行洪功能,并将涉案地块纳入近期绿化建设计划,实现了“一次听证凝聚多方共识、一份建议激活全域治理”的高质效监督目标。
02 多维溯源斩断总砷污染链
检察建议激活企业绿色基因
深夜,上海A公司围墙外的排污口悄然泛起金属光泽的暗流——取样瓶中的污水在检测仪下闪烁红光,总砷浓度指针划破安全阈值。
针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所反映的问题,闵行区检察院在接到案件线索后,深入调查核实,发现上海A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虽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但仍存在排放污水总砷浓度超标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存在未依法履职情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闵行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积极运用诉前磋商和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履职力度。在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推动下,行政机关对A公司处以罚款38.4万元,同时将该公司纳入一类污染物企业年度监测计划。同时,A公司投资1900余万元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将不能直接利用的“清净下水”变成可利用的工业水。闵行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多次开展实地核查,联合专业机构对整改后排放的污水进行多次监测,总砷浓度均已符合标准限值。
通过“警示片整改+关联问题深挖”的穿透式监督,形成了“解决一个、治理一串”的示范效应,以公益诉讼履职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实现污水达标排放,促进绿色发展,为落实“长江大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03 精准施策破题黑臭顽疾
闭环监督重塑水清岸绿民生福祉
墨绿色的河面漂浮着棉絮状的诡异白沫,成堆的垃圾在烈日下蒸腾出刺鼻的腐臭。住在二楼的王阿婆紧锁窗户,指着河岸边发黑的泡沫箱苦笑:“一开窗就像掀开化粪池,家里的小孩咳了半个月!”
2024年8月,闵行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某河道垃圾堆积、水体黑臭,夏季高温导致有害气体蒸腾,威胁沿岸居民身体健康。经现场勘查发现,河道沿线露天堆存生活垃圾,水面漂浮大量白色絮状物,河道观感较差。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闵行区检察院确认涉案河道水质仍未得到改善,且现场无河道整治、作业的机械或人员,遂向属地政府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明确要求其履行河道监管职责:履行该河道的保洁和养护职责,对漂浮物进行打捞和清理,恢复河道清洁;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保护河道水环境。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属地政府组织养护单位加强河道日常养护力度,并派专人进行定时巡河,后经监测,涉案河段的水质均达到IV类地表水环境检测标准。整改期满后,闵行区检察院采用“现场巡查+居民满意度调查”方式开展“回头看”行动,确认涉案河道已恢复清洁,其余路段的河道也未出现污染的情况,形成了“群众举报—检察介入—政府履职—公众验收”的闭环治理模式,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
检察官划重点:这些护水法律
“保命条款”必须懂
水资源权属“高压线”:
所有权的国家专属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取用水资源“生死线”:
许可证制度与有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水污染“雷区”:
禁止排放致命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水工程设施“保护罩”:
破坏即重罚的刚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江河奔涌,法治护航。闵行区检察院将始终锚定“公共利益守护者”职责,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筑牢水资源保护法治屏障:
一以贯之强化法律监督,依托协作机制,深化河道侵占、偷排漏排等违法问题专项治理,通过公益诉讼“诉前建议+诉讼追责”双轨并行,推动执法监管从“单点突破”转向“流域共治”;一刻不停创新履职模式,运用卫星遥感、水质监测AI预警等技术,构建全链条监督体系,让隐蔽违法无所遁形;一抓到底推动源头治理,以听证会、检察白皮书等形式推动治水政策迭代,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一心为民凝聚共治力量,拓展“益心为公”志愿者网络,开通“随手拍”河道问题举报通道,激发全民护水责任感。闵行区检察院将始终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准则,共绘“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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