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文中,王元君律师与大家分享了出示证据环节中“道具暗示”与“假设讯问”两项技法,本篇再与大家分享出示证据环节中的“明知故问”技法。
所谓“明知故问”,是指办案人员已经收集了部分证据材料,完成了对部分事实(可能是嫌疑对象的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也可能是用来推论证明违反犯罪事实的部分基础事实)的查证,但仍在审讯过程中就此事实向嫌疑对象提问。这一技法对突破嫌疑对象抗审心理,以查清后者全部违法犯罪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明知故问”有助于消除嫌疑对象的“戒备心理”
嫌疑对象在接受审讯时,都会有着这样的认识:“现在的证据材料一定还不充分,否则没必要反复审讯我。”基于这样的认识,其对办案人员作出的回复总是格外谨慎且有所保留。
“明知故问”有助于消除嫌疑对象的“戒备心理”,促使其积极坦白交代。当办案人员采取“明知故问”的技法,在获得嫌疑对象的如实交代后,向之出示对应的证据材料,并对之如实交代的行为进行表扬,这会令后者形成“办案人员原来已经查清了,现在是给我从宽处理机会”的错误认识。这种认识一旦形成,便可促使嫌疑对象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做保留地全盘托出,同时打消后续翻供念头。
二、“明知故问”有助于探析嫌疑对象的“认罪态度”
反之,当办案人员采取“明知故问”的技法后,嫌疑对象对已被查证的事实选择作出虚假辩解,则意味着其实际虚与委蛇,还未交代部分违法犯罪事实或情节。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可通过出示证据揭露其谎言,强化其心理压力,亦可顺藤摸瓜地查清余罪。
三、“明知故问”的注意事项
其一,“明知故问”可以采取“虚实结合”的方式。当案情尚不明朗时,办案人员可以在“明知故问”时穿插提问尚未被查明的事实,诱使嫌疑对象坦白交代后者。
其二,“明知故问”后,办案人员可以选择在嫌疑对象犹豫动摇、欲言又止时,抢先向其出示证据。相比于在其作出回应后,此时出示或能更有效地打消嫌疑对象的顾虑或“上当感”。
【更多专业文章,请关注公众号:深圳刑事律师王元君】
#刑事审讯#深圳律师#刑事律师#反舞弊管理办法#反舞弊#反舞弊实战#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