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强案自去年此时发回重审,到去年 11 月 重审开庭,至今年3月19日 乌兰察布中院改判四年,一直都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改判后,我一个字没写,怕背上所谓的“炒作”的骂名。某些天天蹭热度瞎写一气的同行,倒打一耙说我炒作,是始料不及的。他们没有看卷,也没有旁听,靠着一些道听途说的资料,把案情分析写得围观者一阵阵起哄叫号,谬种流传,把本想沉默的我,勾得文字瘾起。尤其是他们以法律专家的名义,用爆款网文误导读者,是我不想忍的。有律师朋友说,吴老师,您还是写点吧,我们就爱看您的文章。
有一篇《三十年前击发的子弹,正中三十年后自己眉心》的文章,谬误尤其明显。首先,其文中援引的事实版本,是纯粹媒体报道,起诉书,判决书,还是辩护意见呢,来源不详,而恰恰本案事实的争议是很大的。所谓的“发生争执”、“开枪射击”实际上根本都不存在,或者说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就被堂而皇之地当作了论证的事实前提,怎么可能公正?
作者说这个案件没有“苦主”,简直罔顾事实。作者就算没看到判决书第二行孟某清父亲的名字,起码也看得到被害方委托的两位代理律师吧?居然还能扯到接受采访的大嫂,营造一副弱者苦兮兮的形象。作者难道不知,当年正是孟某清的父亲,用一张请假条,就把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孟某清从狱中接出来,以看病名义长期不归,造成了事实上的“纸面服刑”吗?作者难道不知,某公某检正是以“苦主”的名义认为该案过了二十多年仍有追诉的必要么?
作者为“苦主”发声的理由是,认为孟某清盗窃摩托车“不符合常理”,因为办案机关没有查明,不能怀疑是偷的,并说邢志强的枪来路不明,不也可能是从军械库里偷的吗?正是无知者无畏啊。孟某清本来就是盗窃摩托车的惯犯,案发时尚在服刑期间,骑的又是与自己及家庭收入极不匹配的高价摩托车,见了警察慌慌张张要逃跑,盘查才是警察负责任的表现,放任倒是失职。若不是盗窃,怎么摩托车的发动机号跟人家失窃的那辆摩托车一样呢?发动机号可是唯一的啊!反观邢志强的枪,卷内证据显示来源明确,而且当年在内蒙古牧区持枪普遍,很多人家里都有枪,1996年《枪支管理办法》出台后,几个月时间收缴了8800多支枪,80000多发子弹,也没有哪个人被定非法持枪啊。您告诉我军械库在哪?遍地都是?
作者以自己充分的想象力,把一位正常履职的民警刻画成耍酷呈威风之徒,继续煽动读者的仇警情绪。甚至无中生有地模拟邢志强的语言“你看见骑摩托车那小子了吗?我让他停下来他立马得停下来给咱让烟你信不信?”作者是1995年6月6日在案发现场听到这句话了吗?还是从哪个犄角旮旯的地摊文学里看的?说严重点,邢志强家属都可以起诉作者虚构事实,恶意侵权了。这是出自一名自称律师的人之手的严谨之词吗?您所邢志强主观臆断,我看您才是主观臆断啊!邢志强的拦截和盘查是随意的吗?很显然,您对他的恶意揣测才是真正随意的!
作者随意截取了一份证人证言,说她看到邢志强在后面追击时有架枪的动作,然后推断这是“猎人追逐猎物”。作者确实没有看过卷宗,也没参加过庭审,所以不知道这份错漏百出的证言早已被证伪了。这位证人自认是文盲,不识字,她说的内容都是听说的,也不记得听谁说的,然后说她丈夫知道这事,而他丈夫的证言却说不清楚。而援引证言中的所谓追逐场面,她明确说记不清了。事实上,目前证据显示,孟某清先骑摩托车跑的,大约十分钟后邢志强才负伤追,至少隔了十公里,哪来的一前一后追逐的画面啊?!作者作为律师,不知道言词证据是最靠不住的吗?何况是让人回忆近三十年前的细节!可是,这种违背事实违背逻辑的文盲证言,作者奉若至宝!为什么?因为这能很好地服务于作者早就先入为主地认为邢志强故意杀人的结论啊!
作者言之凿凿的“背后开枪”,有何证据支持?没有枪支、没有子弹,没有枪弹痕迹检验,也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唯一的证人王某柱说自己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邢志强说是搏斗中走火。那所谓的背后开枪就只是推断了,排除了枪支无意中被击发了吗?排除了子弹经过弹射以后误伤吗?都没有。而一个推断的结论,拿来定罪,是必须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的。退一万步说,因为第三次遭遇时不法侵害仍未停止,在孟某清驾车反复冲撞的过程中,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形下,开枪也构成正当防卫啊。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不就是趁龙哥转身时砍了他的背吗?他的正当防卫不仅被大张旗鼓地认定了,而且作为了“法不应向不法让步”的典型!怎么主体变成警察时,就不能正当防卫了?警察被刺伤后得土遁?
接着,作者又展开自己的神逻辑,认为孟某清中弹后,邢志强没有进一步上前查验,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责任大大地!可是作者不清楚基本的事实吗?孟某清当时就跑了而且不知所踪,以至于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动大批警力耗费一天一夜都没有找到,您让当时已经负伤流血不止的邢志强如何按您要求去“善后”?孟某清是躲在一个偏僻地猪圈里面,不想被人找到,也不敢去就医啊!这不是强邢志强所难嘛!孟某清为何不敢出来,为何不敢就医,运用您那奇葩的小脑思考一下,就可以知道,若不是背负重大刑案,好人何至于如此怕警察呢!甚至在两天后,孟某清家属也不敢把他送去四子王旗医院,而是舍近求远,送去一个断电又没血浆的医院呢?为什么?Baby,why,tell me!
接着,作者又展开自己强大的有罪推定逻辑,把卷宗丢失的责任都归咎于邢志强,说邢志强从卷宗丢失中获利了。这点我就更不明白了。1995年经过缜密调查形成的卷宗,认定邢志强正当防卫,当时他只是普通民警。该红头文件抄送检察院、法院、政法委及政府,没有争议。可以合理认为,该卷宗是对邢志强有利的原始证据。二十七年后,在人们已经淡忘该案后,邢志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邢志强案卷宗丢失,所有有利于他的证据都不见了,然后判了无期徒刑。卷宗存在绝对有利于邢志强,丢失卷宗绝对不利于邢志强,那么谁在他到案以后搞丢了卷宗,不是不言自明吗?这也是我们辩护人强烈要求追查卷宗丢失责任的原因,如果有卷宗,这个案件还能稀里糊涂核准吗?
最后,作者把邢志强廉洁自律,无任何职务犯罪,说成“因为这一枪,邢志强一辈子谨小慎微。监察委于2020年对其留置,查了两年愣是没查出经济问题”。我相信没有一个刑辩律师会有这种诡异的逻辑!一个人不贪污不受贿,没有经济问题,是因为他以前做过亏心事?邢志强一生清廉,存款只有区区几万,住着十几平米的蜗居,平时没有应酬,一心扑在工作上,公安部二等功三等功拿了几乎一箱子,这都在作者那里成了原罪了!这不仅仅是有罪推定思维,而且是恶毒的人身攻击了。如果邢志强真有经济问题,岂不是要打入十八层地狱?
作者在最后说自己刚到毛骨悚然,深深恐惧。我倒是对作者这种推理逻辑有同感。真的,这么多年,我从来不踩同行,总是在力挺同行的案件,但却总是会被某些同行的暗箭所伤。或许在某些律师看来,我能代理这种案件,并获得重大改判,本身也是有原罪的。但我们在学法律的那天起,都要谨记,尊重事实,是要融入到法律人的血液中。很多案件,是需要对证据皓首穷经,苦心孤诣,不是看看报道,敲敲键盘,就可以激扬文字的。你那轻飘飘的评价之后,是当事人家属的血和泪啊!我们律师不能因为热点案件,就去迎合某些网络情绪,语不惊人死不休。其实,为了公平公正,个人的荣辱算得了什么呢?
其实,此案舆论过程中,混淆视听的文章还很多,无法逐一反驳,我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我认为此案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第一,实际量刑四年的刑事案件,过了二十多年的最长追诉期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应按刑诉法第16条第二款宣告无罪?第二,起初以职务犯罪或故意杀人罪采取强制措施但最终定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在监委留置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否可以抵扣刑期?这会更有意义。这篇文章,是我在绿皮车上,没有座位的情形下,以双肩包为桌写就的,或许错漏之处难免,就此与各位同仁探讨吧。至于,该案未来怎么走,且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