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中包括一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轿车。该车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从某租赁有限公司取得。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归王某所有,李某负责偿还车辆贷款即车辆租金,并在贷款还清后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协议签订后,李某将上述车辆交付王某占有使用。

然而,离婚后李某未按约定偿还车贷,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王某遂向兴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车辆购置款31万余元。李某辩称,车辆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其仅享有使用权,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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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系李某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从租赁公司取得,租赁期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车辆所有权在贷款还清前归租赁公司所有,案涉车辆系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取得,李某仅享有使用权,车辆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根据离婚协议,李某应在还清贷款后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该项约定的是“附条件的权利”,条件未成就即贷款未还清,王某无权直接主张车辆价款,其请求也不符合协议约定,故一审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具有融资融物的属性。在售后回租模式中,车辆虽然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并占有使用,但车辆所有权已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直至租赁期届满且承租人完成全部款项支付(或符合约定条件)后,所有权才可能转移至承租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如工资、房屋、车辆等。而所有权归属是判断财产性质的核心依据,若车辆所有权未转移至夫妻一方名下,则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权就他人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涉案车辆的租赁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租金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如租赁期届满且车辆所有权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至夫妻一方,则该车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所有权在离婚后转移,则可能会视为个人财产。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明确财产归属及履行条件,财产分割约定应尊重合同条款,附条件的约定需在条件成就后方可履行,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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