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23)京03民终7222号民事判决 A某与B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日X日,A某与B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案涉影片,A某向涉案影片投资11.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0.115%),B公司负责该影片的制作、管理、上映等事宜,B公司承诺在2020年12月X日前上映涉案电影(如遇档期调整或当时影片竞争性等出于对影片票房有益的调整,可前后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未如期上映退还A某全部投资款加8%年息。

合同签订后,A某按约支付了投资款,但某传媒公司制作完成电影后却未按照约定推进电影上映, A某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投资合同》已经解除,并判令B公司退还投资款,支付利息损失和律师费损失。B公司辩称影片上映延误系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影响,B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故意或过失,应当免除B公司的违约责任。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均未支持B公司援引不可抗力免责的抗辩主张。

三、法院裁判观点

(一)特定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与特定合同的履行过程相结合,判断其具体影响。

本案中,疫情并未导致B公司无法如约履行《投资合同》,B公司应对电影逾期上映承担相应的责任。

1.《投资合同》签订后疫情爆发,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20年1月1X日至2021年6月X日,时间跨度长达一年半,在此期间疫情及相应防控措施并非持续,合同并非无法履行;

2.涉案电影在2020年7月即取得了公映许可证,此时尚处于疫情期间,电影市场也处于恢复进程中,涉案电影并非不能上映;

3.涉案电影曾定档于2021年4月上映,足以表明疫情对其如期上映并无实质影响;

4.B公司将涉案电影推迟至2021年8月上映,其虽主张是为了避开《我的姐姐》的上映档期,但该时点已经超出了合同原定期限。针对如此重要的事项,B公司未通知投资人A某,更未与其协商。

(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如B公司根据法律要求,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则作为对方当事人的A某就可以在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之间,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而由于B公司怠于履行该项通知义务,导致A某无法行使该项选择权,B公司抗辩主张自己应当完全免责,于法于理均有不当,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相应后果。

(三)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事项。

本案中,B公司既未在合同履行中作出通知与证明,也未在本案审理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投资合同》受到疫情的具体影响,故应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综上,B公司不能以疫情的发生为由,主张免除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四、启迪意义

依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形下,相关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590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明。

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若要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实体上,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存在因果关系;(2)程序上,主张不可抗力抗辩事由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义务;(3)证据上,主张不可抗力抗辩事由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