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道法院民二庭庭长姚筱玲审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最终在第三次开庭时达成和解,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5000元,实现案结事了。

李某受雇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指派到某幼儿园担任食堂厨师。李某在工作期间被机器碾压左手,经医院诊断为左手皮肤撕脱、指骨骨折、手部指屈肌损伤、指神经损伤,后经鉴定李某左手损伤后果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和幼儿园均未履行赔偿责任。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物业公司和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仔细审查起诉材料,并结合几次开庭中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证人证言等材料,认为本案存在调解空间。对于原告,办案法官考虑到其因工致残的客观情况,既融情于法,安抚当事人焦虑情绪,又引导其根据法定标准调整12万元诉请预期,帮助当事人建立合理诉求预期。

对于被告,办案法官多次向其释明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向两被告阐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引导被告换位思考,从维护用工单位社会形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角度切入,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金额45000元。

本案是二道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承办法官立足个案实际化解矛盾纠纷,对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既彰显司法温度又坚守法律尺度;对涉案企业,既强化责任担当又保障合法权益。下一步,二道法院将继续深化“抓前端、治未病”工作理念,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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