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城区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就是法治教材,通过以案释法,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有助于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3月19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涵盖预防和打击犯罪、网络侵权、诚信消费、婚姻家庭、邻里隐私等多个领域,生动体现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目 录
1
驾驶人以口渴为名二次饮酒
构成危险驾驶罪案
2
“抖音专家”依法担责案
3
“高价彩礼”返还案
4
“网民”连环被骗后起诉
搜索“网站”案
5
邻里互装“摄像头”侵权案
6
不支持“知假买假者”十倍赔偿案
7
“定制产品”PK“三无产品”
网络买卖合同案
8
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人
追索“强保赔款”案
9
“司法确认”程序快速解决
劳动争议案
10
丧偶妻子主动偿债取得法院
自动履行证明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某牌轿车,沿晋城市城区某社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道路口处,撞至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孙某某在附近超市购买一瓶“纯生牌”罐装啤酒后,在车辆旁喝酒并拨打电话报警称一辆车被卡到铁道口,民警到达现场后孙某某拒不承认事故发生前饮酒的事实。后经公安机关调取沿途监控,发现孙某某驾驶车辆前存在饮酒行为,面对在案证据,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驾车前独自饮酒三瓶52度牛栏山二锅头(每瓶二两)、两瓶崂山瓶装啤酒的犯罪事实。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65.1mg/100ml。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后续侦查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侦查,再次进行饮酒,并在公安机关达到现场后拒不承认其前次饮酒行为。根据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及二次饮酒的具体情况,其前次饮酒行为应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且被告人孙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和血液酒精含量负责。本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1mg/100ml,并结合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案中认定的265.1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实际包含孙某某事故发生后第二次饮酒的酒精含量,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人不仅未能通过再次饮酒来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因为血液内酒精含量的增加,给自身带来更重的惩罚。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个人行为触犯法律后,应理性对待,并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争取宽大处理,不要自作聪明,最终害人害己。
鉴于目前危险驾驶罪仍处于多发状态,现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及刑罚适用情况作如下说明,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社会共识,保障自我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入罪标准及刑期: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可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02
基本案情
轻信“抖音专家”宣传,王某不足一周岁的孩子远程调理数月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营养不良并偶有腹泻,到医院检查发现孩子对多种食物都不耐受。为改善孩子身体状况,王某在抖音上找了一个儿童调理专家,该专家赵某称自己专注营养调理领域7年,致力于为宝妈提供敏宝调理、食物不耐受、便便异常、不长个不长肉、发育迟缓、抵抗力等各方面的一对一咨询,实践经验非常丰富,其背后更是由国内三甲医院的医生和资深营养师团队组成的医护级调理团队。王某基于此对赵某非常信任,将孩子不耐受的检测报告发给赵某,按照赵某的指示购买并使用其推荐的产品。调理过程中王某的孩子未出现明显好转,反而反复腹泻,后伴随发热,王某未及时带孩子到正规医院接受治疗,而是继续通过微信接受赵某的指导,最终延误了治疗,导致孩子亡故。
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赵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基于对被告赵某的信任购买并按照其指示给孩子使用了推荐的产品,但被告赵某在明知孩子体质特殊,使用后出现腹泻反复甚至发烧的情况下,未及时提醒原告带孩子到医院就诊,反而继续指导原告使用其所购产品,意图通过调整用量来解决孩子的腹泻和发烧情况,延误了孩子的治疗,而且被告赵某仅具有健康师资质,但在调理过程中却存在指导原告给孩子用药的情形,其行为具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而原告未及时带孩子到正规诊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其死亡也具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典型意义
在信息飞速发展的当下,新媒体风行,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在这种趋势下,短视频经济的外延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行业都掀起了短视频风,激发消费市场潜力的同时,行业乱象也开始显现。上述案例中孩子亡故的悲剧,不可否认有孩子先天身体状况不良、家长重视程度不够的因素,但与短视频宣传者的不实宣传也有关系。
在此也提醒广大家长,作为信息的获取者,不要轻信平台上一些带有科普、营销等性质的视频,因为这些视频的真实目的往往是为了“带货”,一定要学会辨别其中的真假,不能仅凭一些华丽的言辞、看似专业的形象以及不知真假的评论就盲目相信网络对面的“专家”能为你解决问题,还是要结合自身需求,理性进行选择。因为轻信“专家”一旦遭到身体损害或经济损失,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至于网络平台经营者,也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确保所宣传信息的真实透明,不能为追求流量,作出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除此以外,平台及主管部门也应主动介入,加强监管,共同促进新型产业的健康发展。
03
基本案情
张帅与王美老家在沿海J省,2023年1月,经人介绍两人相识。1月22日,双方在老家订婚,张家支付王家现金20万元,1月27日,张母向王母转账100万元,张父向王母转账68万元,彩礼总计188万元。1月29日,张帅与王美在老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礼当天张家给王家黄金首饰六两,并花费媒人钱、婚纱摄影、烟酒、酒席等约二十几万元。女方陪嫁家具、床上用品、黄金、婚庆用品等约25万元,陪嫁汽车一辆约40万元,回门宴等花销十余万元。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3年10月,矛盾激化,女方返回自家居住,后双方婚姻无法延续,2024年3月,张帅及张家父母将王美及王家父母告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88万元及新生儿礼钱、红包等钱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张帅及张家父母表示因为双方结婚,张家花费巨大,张帅与王美实际共同生活仅4个月,而婚后王美情绪激动,对张帅态度冷淡,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王美家表示,双方已举办典礼并有夫妻之实,而王家也因婚礼花费一百多万,婚后王家还出资帮助张帅创业,并非恶意索要彩礼。而因为婚后矛盾王美情绪出现问题,对未来生活影响巨大,不同意返还彩礼。
经本院审理,依法对彩礼数额及双方的花费等进行认定后,并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及婚姻花销等,判决返还大部分彩礼。判决后,双方已对该款项进行协商并履行完毕。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习俗给付了彩礼并共同生活,现双方婚姻无法继续,男方给付彩礼希望与女方形成长期稳定夫妻感情的目的落空,而高达188万元的彩礼显然已经远超当地人的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故本院认为,二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结婚典礼,并广而告之,对外已形成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对双方亦产生了实质影响,而双方虽未孕育子女,但已举办典礼并共同生活一年多,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确因经营二人的小家各有花费,而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女方经历了诸多事件,现在的生活遭遇了重大变故,亦对未来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故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典礼花费、生活实际花销、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当地风俗及其他双方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判令三被告返还三原告大部分彩礼。
典型意义
彩礼本为“六礼”之一,适度的彩礼是对婚姻的重视和承诺,但不知从何时起彩礼金额一路飙升,为了凑齐彩礼,很多家庭辛苦积攒多年的积蓄瞬间清零,甚至“因婚致贫”。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彩礼返还进行明确规定,202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再次提出,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本案中,双方彩礼数额极高,而婚后生活时间较短,而高达188万元的彩礼显然已经远超彩礼的本身意义,对此本案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应当返还部分彩礼。
对于返还数额,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而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子女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习俗等因素都将影响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为婚姻“减负”,给幸福“加分”,法律不否认彩礼的民俗意义,但坚决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无论是给付方还是收受方,都应当在“情”与“法”之间找到平衡,彩礼应是祝福,而不是枷锁,真诚以待,才能让婚姻回归“相守一生”的本质。
04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中午,刘某被网络诈骗。当日下午,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8时,刘某称其在广州市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国内知名搜索引擎以“诈骗立案多久能有结果”搜索,并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置顶广告“网络诈骗维权咨询中心-24小时在线为你定制计划…”链接,随后页面跳转到客服聊天界面。在客服指引下,刘某使用聊天软件添加一自称“苏警官”的好友,并在“苏警官”指示下向其发送了自己的银行卡号、电话号码、手机验证码等。后诈骗分子利用刘某发送的验证码将其银行卡签约快捷支付并取现10000余元,刘某又一次被骗。刘某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取广告费后对诈骗链接进行发布置顶,未尽到审查义务,足以认定其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清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刘某称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浏览器中搜索相关内容被骗,其本人为权利人;涉嫌相关诈骗链接的使用者为网络用户,也即诈骗刘某的嫌疑犯;某科技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刘某作为权利人,主张其在浏览器中搜索相关内容后被诈骗,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无法证明受骗事实与使用浏览器搜索服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即使刘某能证明其主张事实,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必须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一是审查义务,浏览器作为搜索引擎,为网络用户提供海量的信息收集、整理、分类服务,不能期待浏览器对所有搜索内容予以审查,更不能仅因未履行事先审查义务而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二是“避风港制度”,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的,应当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但某科技公司此前未接到过类似侵权通知。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诈骗者即本案原告为权利人,俗称“网民”,实际通过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为“网络用户”,俗称“网络诈骗犯”,为网络用户提供接入、传输、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的人即本案被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俗称“网站”。
普通网民作为信息传播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逐渐成为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下常见的商业模式之一,网民通过网站提供或者获取信息内容,网站利用自有平台、应用对信息内容进行广泛传播。实践中,网民被诈骗后,由于互联网虚拟特性以及高度技术化,很难掌握网络诈骗犯真实身份信息,网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常会以网站为被告提起诉讼。认定网站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平台对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涉及到网站是否履行了必要措施和法定义务。必要措施,是指网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诈骗犯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诈骗犯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义务,是指网站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义务,致使网民遭受损失,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通过本案,提醒普通网民应增强防诈骗意识,在浏览网络时应提高警惕,不轻信网络信息,不轻易点击不具备安全证书的不明来源链接,更不能随意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号、密码和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如果已经遭遇网络诈骗,应立即保存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链接截图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要警惕各类打着“维权追款”旗号的非正规平台,避免个人信息进一步泄露甚至再次被骗。提醒服务网站应逐步建立更加严格的内容审核制度,对涉嫌诈骗信息加快识别、过滤和删除,在显著位置发布防诈骗提醒,在用户进行敏感操作时提供明确风险提示,并提供便捷举报渠道。如有用户遭遇网络诈骗,网站亦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提供相关数据和必要技术支持。
05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前后院邻居,大门朝北开,房前屋后间距约两米。
王某家安装有两台摄像头,其一在大门外墙、距离地面约三米处,摄像头朝向东;通过现场查看,监控范围为房屋间胡同过道及李某东侧相邻住户的后墙位置。其二在二楼东北角直立的栏杆上,距离二楼平台约两米处,朝向王某二楼平台;通过现场查看,监控范围为该二楼平台,并适当监控胡同西侧内景象及李某西侧相邻住户的部分后墙。
李某家安装有两台摄像头,其一在二楼窗户下方、距离地面约四米处,其摄像头朝向东侧;其监控范围为胡同范围内,包括王某家大门口位置画面。其二为放置于二楼窗台东侧角落的可移动摄像头,朝向王某二楼平台,越过平台为王某家卧室及客厅。
王某诉至本院要求李某拆除其安装的摄像头,并赔偿损失。李某在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拆除其安装的摄像头,并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某、李某作为前后院邻居,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遵循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双方亦负有为对方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及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
关于王某安装于大门外墙的摄像头、李某安装于房屋后墙的摄像头,从安装朝向和角度上来看,均偏向于其自己房屋一侧,并非直接朝向对方房屋一侧,虽能采集到对方大门口或后墙部分画面,但考虑到摄像头所能监控的范围会受到房屋前后间距、摄像头自身性能及安装位置、安装角度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且该监控范围非私人空间,未超出合理限度。从安装目的来看,双方安装摄像头系为了确保房屋安全,而非为了监控对方家中情况。因此王某、李某诉请对方安装的该摄像头侵犯其隐私、应予拆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安装于二楼栏杆上的摄像头,结合其安装位置、高度、朝向以及本院实地查看结果,该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为王某自家二楼阳台,不涉及李某二楼卧室,并未对李某造成不利影响,也未侵犯其隐私,故对李某主张王某移除该摄像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放置于其二楼窗台上的可移动监控摄像头,其朝向是王某家中二楼平台,应考虑平台与王某二楼卧室、客厅在同一方向、范围,而卧室、客厅系王某的私人空间,具有较强的私密性,李某安装的该摄像头会对王某的私人空间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干扰,故李某应移除该摄像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移除其放置于二楼窗台东侧位置的监控摄像头;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李某的反诉请求。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监管宠物及维护财产安全等,公民在家中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但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日益提升,公众对于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也日益关注。因此,如何平衡好居住安全防范与相邻住户的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值得思考。对此,《民法典》对于相邻关系以及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为平衡该两项权利提供法律指引。
本案中,王某安装于大门外墙、二楼栏杆上的摄像头及李某安装于房屋后墙的摄像头,监控范围非对方私人空间,也未超出合理限度,不应认定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但李某放置于其二楼窗台的可移动摄像头,朝向王某家中二楼平台,平台与二楼卧室、客厅在同一方向、范围,而卧室、客厅系私人空间,具有较强的私密性,该摄像头会对王某的私人空间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干扰,故应拆除。可见,出于维护家庭安全利益考虑,安装摄像头已经是普遍现象,但如果安装摄像头缺乏必要性、安装方式不当、采集范围过度,甚至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权,则应认定为超出了合法边界,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远亲不如近邻。安全、和谐、文明的社区环境,需要小区居民共同建立和维护,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本着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充分协商、互相尊重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共同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
06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6日,A某在B某处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白酒1箱,白酒外包装标注有“杏花村”注册商标。当日,A某与朋友饮用后感觉口感不佳,前往B某处协商未果后报警。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辨认,确认该白酒为假冒商品。
此外,A某与案外人D某、E某于2024年6月期间,在当地不同地区多次以箱为单位购买白酒,并对购买过程录音录像,而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最终认定为假酒,部分诉讼在案。
A某在要求B某退还案涉货款的同时,要求B某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理由
法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A某等人在当地不同地区多次以箱为单位购买白酒,并对购买过程进行全程拍摄,后均以购买到假酒为由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假一赔十的行为不同于普通消费者通常的消费行为,应属于“明知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普通消费者通常的消费习惯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A某用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白酒数量为2盒,故支持2盒酒价格的十倍赔偿。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随着消费者消费观的改变和消费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市场秩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的同时,有的消费者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企图通过“退一罚十”以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具有明显“知假买假”特征的情况下,并未完全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消费”要件,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在规范“知假买假”行为的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意见为指引,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这一做法既有效规制了购买者高额索赔行为,又确保了违法生产经营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实现了公正裁判。
同时,法官提醒普通消费者,应秉持诚信原则进行维权,避免以维权之名行恶意索赔之实,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制假售假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坚决杜绝假货,让职业打假人“无假可打”。
07
基本案情
A公司在抖音平台经营家具。2024年4月2日,李某在A公司抖音店铺定制真皮床一支,当日被告提交订单,并支付了价款5100元。收到货后,李某向A公司客服提出床垫质量太差等问题,并提交了退货退款申请,售后原因为“与商家协商一致退款”。2024年7月7日,抖音平台客服仲裁支持用户退款,款项5100元退至李某银行卡账户,退款成功。经现场勘验,案涉床垫有几处污渍,气压杆有剐蹭,箱体有几处毛刺;气压杆经现场操作,降落较为费力。床垫上粘贴有《产品合格证》,但产品型号、产品规格、质检员、出厂编号均为空白,验收处加盖了一个“合格品”字样的印章;床体上无产品标识、检验合格证明。
A公司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规定“定制类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但如确有质量问题,也可以退款。现A公司要求李某支付退款金额5100元。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经查,案涉床垫上虽粘贴有合格证,但该合格证上仅在验收处加盖了一个“合格品”字样的印章,产品型号、产品规格、质检员、出厂编号处均为空白,亦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案涉床体上更是无产品标识、检验合格证明,均不符合以产品说明的方式标明产品质量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在A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前提下,A公司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综上,李某有权要求A公司退货退款,本院对A公司要求李某支付退款金额5100元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货款5100元现已退款成功,李某也应退回案涉床垫及床体。
典型意义
现如今大众通过抖音、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购物十分普遍,消费者经网络平台虚拟化的交易环境下购买商品,不能进行现场的验收看货具有一定的风险。本案中,李某购买的系定制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虽规定“定制类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但商家销售的产品如属于三无产品,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三无产品通常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三无产品时,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故即便消费者购买的系定制商品,但如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仍有权要求退货。
另,需要强调的是,商家以定制产品为由不给退款,会给消费者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家的信誉产生质疑,降低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任度;消费者可能会对整个市场产生不满,进而选择其他商家或放弃购物,不利于商家的行业发展。本案旨在警示广大的电商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有序的市场秩序,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
08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路虎牌二轮摩托车,与转弯的案外人耿某驾驶的新大洲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耿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与宋某负同等责任。案外人耿某被送至医院治疗。
宋某驾驶的无号牌路虎牌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23年12月,耿某作为原告起诉宋某及保险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宋某为其摩托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耿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97079.8元;宋某赔偿耿某2867.15元。上述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判决内容支付了耿某各项赔偿款。因宋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已付赔偿款向宋某主张追偿权利。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追偿权是法定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目的是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救助。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本案中,保险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书向案外人耿某支付了赔偿款,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宋某主张追偿权。宋某虽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保险公司在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时,并无主、次责之分,只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才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按照各自承担的过错责任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宋某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全部赔偿款。
典型意义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其除了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外,还具有公益性。交强险具有分散社会风险的功能,但不分散因不法行为引发的风险。车主购买交强险,可以将自身因交通事故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自身经济负担。但是,交强险的无责任赔付≠无条件赔付。无证驾驶(准驾不符)、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
另外,保险公司在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时,并无主、次责之分,只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才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按照各自承担的过错责任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别把摩托不当“车”,无证驾驶“驶”不得。
09
基本案情
李某,男,58岁,在A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4年5月19日,李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其继承人王一、李二、李三向该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物业公司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于2024年5月28日进行调解,物业公司表示没有能力赔偿全部金额,其继承人也希望尽快得到解决,最终物业公司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赔偿李某继承人王一、李二、李三各项费用450000元。2024年6月,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理由
经双方当事人到庭核实,王一、李二、李三除了赔偿的诉请外与物业公司并不存在其他纠纷,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仅就给付义务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依法适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生效后物业公司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程序:首先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调解;如果协商和调解均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上诉费低,当事人在收到判决后大多会向法院上诉。这一系列程序最快也要数月。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的规定,通过特别程序快速解决了双方的争议,自受理至履行完毕在一个月内全部结束且不用花费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司法确认模式的运用快速化解了矛盾纠纷、缩短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企业的损失,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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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高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2024年银行催要贷款时发现高某不幸去世,将其配偶陈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作为高某的继承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陈某接到传票后表示希望调解解决。调解过程中,法院向陈某解释了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相关法律,并向其说明了不履约可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陈某表示愿意主动还款,希望减免利息。法院随后向银行阐明诉讼执行清收债务的时间成本,银行综合考虑后同意减免利息。2024年11月在法院主持下,陈某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及时全部按约偿还了债务。后经陈某申请,法院向陈某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
典型意义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中年丧偶无疑是人生苦难,不仅是情感伤痛,对于家庭的经济能力更是重大打击。陈某面对这种困境,克服困难主动偿债,诚实守信的精神和直面苦难的勇气都值得倡导。法院向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不单是褒奖诚信精神,更是希望通过主动修复信用,为其今后银行贷款、经营生意等减少审查障碍。
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及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列入诚信履行名单等正向激励”。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石,相较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警戒和惩罚作用,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动积极履行的一种正面肯定与激励措施,有利于化解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款、信用评价等方面的障碍,帮助其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更是用法治力量倡导社会诚信风尚,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从而提高生效案件自动履行率,让当事人更好更快兑现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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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